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第二條 鐵嶺市市本級范圍內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交易場所、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管措施”的要求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誠信交易。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市公管委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與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七條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
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和服務平臺,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國資、衛生、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配合市公管辦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能。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提供資金保障,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資金監管,確保公共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審計部門要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列入審計范圍,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行政監察,受理對交易活動中違紀違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三章 交易范圍、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開發整理工程。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交易,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租賃。
(五)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特種行業的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法院判決物拍賣、罰沒物拍賣,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交易活動。
(七)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建筑、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日常養護資源項目。
(八)其他依法必須公開交易的項目。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管辦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列入目錄內的項目交易必須在市交易中心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協議供貨采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具體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報市公管辦備案。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一般程序包括:審核登記、編制文件、安排場地、發布信息、接受報名、專家抽取、組織交易、結果公示、中標通知(成交確認)、簽訂合同和資料歸檔。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交易結果應同時在指定媒體、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和市交易中心電子屏上發布。
第十六條 抽取評審專家、組織交易等活動,市交易中心和中介代理機構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告知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和行政主管部門到場監督。
第十七條 各類交易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必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管辦確認方可發出。
項目單位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應向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管辦備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公共資源交易:
(一)權屬關系不清的。
(二)己實施抵押擔保未經抵押人、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的。
(四)合同約定期限未滿的。
(五)交易活動當事人(指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中介機構、評審專家、轉讓方、受讓方、競買人、拍賣人等法人或自然人)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六)應經相關部門審核而未履行審核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交易活動當事人不具備交易資格的。
(三)交易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或故意操縱交易價格的。
(四)項目單位以買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讓自己管理的公共資源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應當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交易期間第三方對交易標的物權屬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應當終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確認交易項目單位對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資源無處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公管辦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現場監督、專項檢查、重點抽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交易中心設立全市統一的專家抽取室;建立交易現場音頻、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全過程同步監控;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文字、音視頻、圖片資料等相關原始記錄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按規定程序提供檔案查閱服務,配合市公管辦和相關部門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具體收取標準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公管辦負責對交易保證金收取和返還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進入市交易中心開展業務,應先在市公管辦進行企業及從業人員資質、資格備案。
第二十六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項目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如答復不滿意可以逐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管辦、市紀檢監察機關投訴或舉報。但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需邀請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公管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參與各方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避進場交易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工程驗收、產權過戶等手續。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的,市公管辦有權責令其暫停相關的交易活動并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同時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公管委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5年。
你好,鐵嶺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地址是柴河街28,交通極為便利,方便查找,主營項目: 房地產交易管理,其單位是國有企業,可以放心,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臺。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藥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
1、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于屬于事業單位,在正在開展的事業單位改革中被劃入事業單位公益二類。 2、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臺。 內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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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5]63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 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 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 制,為市場主體、 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 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 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 子化平臺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 信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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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 6號 《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已經 2012 年 6月 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欒克軍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 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 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 易行為,根據原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暫行辦法》、甘肅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 辦法》、《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 易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 包括住房的買賣、 繼 承、贈與、變更性質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 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一條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采礦權(探礦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新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全面貫徹3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第七次會議精神,認真落實《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295號令)要求,永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嚴格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參與主體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管理辦法》的背景和目的
3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第七次會議上指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要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加快推進平臺交易全覆蓋,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范,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我市于2017年7月7日出臺的《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3號)文件關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部分條款存在交叉、重復、滯后等情況,不能滿足現實需求。
市發改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里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深入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實際問題,代擬《管理辦法》,已于近期正式印發。
二、《管理辦法》起草依據及過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3.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
4.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5.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31號);
6.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領域相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7〕66號);
7.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
8.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85號);
9.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永政發〔2018〕5號)。
市發改委在《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廣泛征求了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相應修改完善后形成。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現實意義
《管理辦法》是規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綱領性文件,涵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醫藥采購等領域,共計31條,主要內容:一是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面整合,落實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全面進場;二是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聯合懲戒制度,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約”的目標;三是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和服務環境建設;四是規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各方行為;五是依法規范招投標活動,防范杜絕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活動。
《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永州市貫徹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的生動實踐,是落實國家、省建立統一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有效舉措,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撐。為下階段我市推進優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創新監管體制機制、健全制度規則和標準規范等各項改革任務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有力推進了永州法治建設。 2100433B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被上述單位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統一平臺),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平臺采用網絡化、電子化手段,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一委一辦一中心”構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審查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審監委),“一辦”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易辦),“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
未經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再新設立具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性質的機構。
第六條 市審監委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決策協調機構。成員單位由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教育、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林業、商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體育、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法制、機關事務管理、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工商管理,以及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上述部門統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業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監督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政策,審核擬出臺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加強工作協調,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和工作調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溝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市交易辦承擔市審監委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審監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市交易辦設在市發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牽頭擬訂管理辦法、交易目錄、交易場所服務標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擬訂分行業統一的交易規則、監管制度、交易文件標準文本;
(三)負責公共服務平臺、信用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公共服務系統與交易系統的對接;
(四)協調有關行業監督部門對進入統一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對市交易中心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協調管理跨行政區域的交易活動;
(六)負責交易數據的統計分析、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和綜合利用;
(七)負責有關市交易中心運行服務方面的異議和投訴的受理、答復工作;
(八)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相關職責和市審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交易中心負責為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活動提供服務和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等,按程序報有關部門審定后,在統一平臺公開發布;
(二)負責交易場所設施、電子平臺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保證金及交易價款的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競買保證金和出讓金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使政府集中采購代理職能,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四)負責交易項目交易登記、信息發布、場所安排、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立卷歸檔等交易服務,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五)設立和維護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專家抽取終端,對專家出勤情況和評審活動進行記錄;
(六)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記錄歸檔留存交易資料、錄音錄像等交易檔案,并按照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七)負責交易結果見證,并出具相應的交易憑證文件;
(八)建立和維護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數據庫,負責采集交易過程中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
(九)為行業監督部門提供監管通道,配合行業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承擔市審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市交易辦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基礎上,擬訂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審監委批準后發布,并報省交易辦備案。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需充實調整的項目,將按照以上程序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所管理的公共資源均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主要包括: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二)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轉讓;
(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增資擴股、固定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的實物資產(房地產、機動車、特種車輛、機器設備、物品等)轉讓,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
(五)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資產處置;
(六)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七)市屬院校教育技術裝備采購;
(八)藥品、耗材、醫療器械和二類疫苗采購;
(九)碳排放權、排污權、林權交易;
(十)司法和行政機關罰沒物處置、法院涉訴資產拍賣;
(十一)涉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資源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權選擇;
(十二)其他應當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
每年度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交易的項目以最近一次發布的交易目錄為準。
第十一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不得進行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或處置權限有爭議的項目;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項目;
(三)依法應當審批、核準、備案、評估而未審批、核準、備案、評估的項目和其他不具備交易條件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交易的項目。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條 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的流程為:交易登記、信息發布、場所安排、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交易登記。
(一)需要履行審批、核準、備案相關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交易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應當及時將確定的交易范圍、交易方式、交易組織形式等信息通過公共服務系統傳送至有關行業監督部門和市交易中心;
(二)在具備相應法定條件的前提下,項目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項目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制定的標準文本編制交易文件;
(三)進入統一平臺交易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定交易條件。項目單位可以提出競爭主體資格條件,但不得故意設定排斥、歧視潛在競爭主體的其他不平等條件;
(四)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當持項目批復文件、委托協議、交易文件(技術資料)等,在市交易中心或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登記。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信息發布。交易信息應當按規定在法定媒介和陜西省、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交易項目的信息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六條 場所安排。交易場所由市交易中心根據交易項目的內容確定。
第十七條 交易實施。交易規則及監管規則由行業監督部門另行制定,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項目進入平臺交易應當采用法定交易方式進行;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違法設置會員注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強制擔保、非法收取保證金(誠信金)、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機構和競爭主體參與交易活動;
(三)采用通用技術、使用成熟工藝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標準商品和通用服務等項目,在符合交易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商務和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原則上以經評審的價格最低者作為競得候選人或競得人,但價格低于成本價者除外;
(四)專業技術要求高、生產工藝復雜的工程建設項目、商品和特殊服務項目,以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交易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者作為競得候選人或競得人;
(五)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或轉讓),國有產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林權交易,司法和行政機關罰沒物處置,法院涉訴資產拍賣項目等,以符合交易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等實質性要求,并提出最高報價或者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各項綜合評價標準者作為競得候選人或競得人;
(六)競得候選人不得通過放棄競得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結果公示。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評審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陜西省、西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媒介發布評標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時限。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交易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交易結果公示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九條 立卷歸檔。
(一)項目單位和競得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的內容一致。項目單位和競得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市交易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出具相應的交易見證、憑證文件;
(三)項目單位應當自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之日起的法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提交交易情況的書面報告、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檔資料。交易情況的書面報告和交易存檔資料, 應當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交易結果公示、成交通知書等;
(四)未經行業監督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閱交易文件及評標評審報告;
(五)鼓勵采用電子文檔方式完成交易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條 專家庫管理。
(一)評標、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規定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或接受統一管理的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二)市交易辦應當會同市級行業監督部門對評標、評審專家實行監督管理,并根據專家履職情況提請省交易辦對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如需在異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交易,應報市交易辦同意。
第二十二條 交易期間,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或出現法律法規要求必須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的,應當中止交易。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業執法機關確認項目單位對交易項目無處理權的;
(二)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易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交易辦在市審監委領導下協調各行業監督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行業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監督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監管規則和交易文件標準文本;
(二)督促本行業公共資源項目進入統一平臺交易;
(三)對交易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受理和處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本行業競爭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并配合市交易中心進行有關信用信息的入庫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事前監督,是指對交易項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條件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指對自辦理進場登記起至交易合同簽訂期間的監督;事后監督,是指對交易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異議及投訴處理。
(一)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按相關規定向項目單位提出。項目單位應當在法定時限內答復。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投訴;
(二)異議、投訴均實行實名制。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異議、投訴的書面材料要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自然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人要使用真實姓名,并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
(三)投訴處理程序。投訴人應向有關行業監督部門書面提交投訴材料,并提供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有關行業監督部門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及時將是否受理或受理結果書面送達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審計、監察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交易過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規定收取場地租賃、設施使用等費用。財政、物價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價款、保證金專戶,以及費用收支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交易辦應當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對交易活動進行全流程、電子化動態監督和自動預警。
第三十條 市交易辦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和信用評價制度,實現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圍內的互認共享。
行業協會應依法加強行業自律和相應的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暢通渠道,接受社會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競爭主體的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依法進入統一平臺交易的,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規避進入統一平臺交易的,交易無效。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后續相關手續,監察機關依法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業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競爭主體或競得候選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競得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行業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競爭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業監督部門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投訴,并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履行職責,由市交易辦會同行業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交易辦和行業監督部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中法律責任承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名詞解釋。
項目單位: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項目招標人、轉讓方、轉讓人、采購人等主體。
競爭主體: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主體。
競得人(競得候選人):指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受讓方 (意向受讓方)、受讓人(意向受讓人)、買受人(競買人)、成交供應商(供應商)等主體。
交易文件:包括招標(投標)文件、出讓(競買)申請文件、轉讓(受讓)申請文件、采購(供應)申請文件,交易合同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