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市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定額,組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筑專業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五)指導全市建筑活動并規范建筑市場,指導、監督建筑市場準入與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擬訂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六)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建設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
(九)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筑工程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
(十一)負責擬訂城市管理執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導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開展城市管理執法行為監督,組織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對縣(市)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和城市露天市場、戶外廣告牌匾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指導考評;研究制定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與總體方案,組織開展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臨街建筑物外部裝飾裝修及各類建筑物外部拆改的審批;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等標志性設施設立的核準;組織實施市政府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城區內露天商品流通市場進行日常管理;整頓無主辦單位市場,依法對非法拆遷和侵占集貿市場行為進行處理。
(十三)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十四)制定并組織落實防空襲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收集、研究、匯總人民防空信息,為政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負責城市地下防護空間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劃,開發利用人民防空資源。指導監督人防工程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移、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計劃,組織協調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群眾防空組織的組建、訓練和演習工作;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應用和交流;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和國有資產;協助地方黨委和同級軍事機關考察、任用下一級人民防空部門的領導干部;承辦市政府賦予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保障任務。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加強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進一步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促進建筑業發展相關職責,推進棚戶區住房改造、房地產“去庫存”和建筑產業現代化等工作。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污水處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組織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工作。
2.關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局長:吳煒
廣安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地址:廣安 ??四川省岳池縣安拱路88號,廣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廣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鎮府,應該屬于石岐區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規、政策;制定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那規劃,擬訂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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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強兩基、重民生、轉方式、促發展” 主題活動查擺問題情況報告 市主題活動辦公室: “強兩基、重民生、轉方式、促發展”主題活動開展以 來,我局緊緊圍繞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從實際工作入手,堅 持把改善民生作為開展主題活動的落腳點,深入開展主題活 動,特別是主題活動進入查擺問題環節以來,我局結合市活 動辦要求通過發放征求意見表、走訪服務對象、設置投訴意 見箱、公開投訴電話、網上征求意見和專題調研等形式廣泛 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深刻查找在基層基礎、改善民生、信訪 穩定、方式轉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現將查擺問題情況匯報 如下: 一、基層、基礎方面 1.在加強基層同志業務培訓學習、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夠多。 2.在服務基層基礎建設方面,實施上門服務、加強業務 宣傳方面力度不夠大。 3.對基層干部職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較嚴,身體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關心的比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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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云建質安〔 2018〕70 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 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云浮新區公建局,市城區各建筑施工、 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預防 因自然災害誘發的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氣預報信息,在大雨、大風、冰雹、雷暴等強對流惡劣 天氣來臨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實做好各項防御工作,確 保施工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汛期防災的組織領導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要充分認識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工作的重要性,針對汛期特點和規 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迅速部署開展相關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關單位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確保為相關作業人 員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全面提升相關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 處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現場及重點部位的安全隱患 各企業要增強
鐵嶺市清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鐵嶺市清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鐵嶺市清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鐵嶺市清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鐵嶺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鐵嶺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第38號令)同時廢止。
封面
鐵嶺市土地志
版權頁
《鐵嶺市土地志》編纂委員會
《鐵嶺市土地志》編纂人員
圖片
鐵嶺市政區圖
1984年5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中央軍委副主席楊尚昆到鐵嶺地區視察,參觀周恩來少年讀書舊址——銀岡書院
1962年6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在鐵嶺縣平頂堡公社地運所大隊田間視察
1996年9月溫家寶同志在鐵嶺調研
1987年6月任遼寧省省長的李長春同志在鐵嶺農村調研
1991年4月鐵嶺市土地管理局局長張富田同志檢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
1999年10月鐵嶺市土地管理局局長范有才同志(左二)陪同省局局長廖維滿同志(右二)在開原與喜獲豐收后的農民交談
2001年4月市委書記王專(左二)、市委秘書長韓鳳玲(左四)、副市長王恩卿(左一)、國土資源局局長劉美生(左三)出席鐵嶺市第一次國有土地拍賣會
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成員審核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左至右常繼民、吳煥臣、裴耀琛、劉美生、高連平、阮瀛洲同志)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趙坤明同志做工作報告
1999年市土地管理局舉辦鐵嶺市實施新《土地管理法》知識競賽
1990年10月市土地管理局舉辦黑土魂書法、美術、攝影展覽
鐵嶺縣腰堡鎮蔬菜生產基地
鐵嶺縣王河流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現場
沈哈高速公路鐵嶺段
鐵嶺電廠
鐵嶺縣蔡牛鄉王千石材場
鐵法煤業集團曉明礦
銀岡書院
清河旅游度假區臥佛
龍首山山門
開原崇壽寺塔
七鼎龍潭寺
鐵嶺市市區
序一
序二
凡例
目錄
概述
大事記
第一篇土地資源
第一章 地理疆域
第一節 地理位置
第二節 建置沿革
第三節 行政區劃
第二章 自然概貌
第一節 地勢
第二節 氣候
第三節 水文
第四節 土壤
第五節 植被
第六節 礦藏
第三章 土地現狀
第一節 土地利用類型
第二節 土地利用結構
第三節 土地利用合理性
第四節 土地資源環境
第五節 土地適宜性
第四章 地域分區
第一節 東部低山區
第二節 中部丘陵河谷區
第三節 西部波狀平原區
第四節 西北部風沙區
第五節 城郊區
第六節 高速公路經濟帶
第二篇土地制度
第一章 土地制度沿革
第一節 原始社會公有制
第二節 奴隸社會私有制
第三節 春秋戰國到隋唐封建制
第四節 遼金元封建制
第五節 明代封建制
第六節 清代封建制
第七節 民國時期土地制度
第八節 日本侵略者殖民占地
第二章 農民個體所有制
第一節 土地改革
第二節 農民個體所有
第三節 農業互助組
第四節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第三章 社會主義公有制
第一節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第二節 人民公社三級所有
第三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節 國有土地
第三篇土地開發
第一章 農地開發
第一節 古代開發
第二節 清代開發
第三節 民初放墾
第四節 解放后開荒復墾
第五節 改造農地
第六節 商品糧基地建設
第二章 林牧漁業用地開發
第一節 林地開發
第二節 牧地開發
第三節 園地開發
第四節 漁業開發
第三章 城鄉建設
第一節 城鄉居民點建設
第二節 礦產開發
第三節 煤田開發
第四節 交通建設
第五節 旅游開發
第四章 土地開發成果
第一節 經濟實力增強
第二節 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加快
第四篇地籍管理
第一章 地籍調查
第一節 地籍調查沿革
第二節 解放初期土地丈量
第三節 土管會成立前后的地籍調查
第四節 土地資源調查
第五節 土地權屬調查
第六節 城鎮地籍調查
第二章 土地登記
第一節 清代注冊印契發照
第二節 民國查丈驗契發照
第三節 日偽時期土地登錄
第四節 土改后確權發照
第五節 <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土地登記
第六節 土地變更登記
第三章 土地統計檔案
第一節 初始土地統計
第二節 經常土地統計
第三節 地籍檔案
第五篇建設用地管理
第一章 國家建設用地管理
第一節 征地審批權限
第二節 征地程序
第三節 征地補償
第四節 征地包干
第五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六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節 臨時用地
第二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管理
第一節 企事業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節 磚廠用地專項管理
第三節 農民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手續
第二節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期限
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第六篇土地法規與土地監察
第一章 土地法律法規
第一節 土地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節 土地法律法規宣傳
第三節 土地法律法規實施
第二章 土地監察
第一節 土地監察機構
第二節 監察業務建設
第三節 土地執法檢查
第四節 土地專項清理
第五節 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
第六節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
第七節 地權糾紛處理
第八節 土地信訪
第七篇地稅地價
第一章 地稅
第一節 田 賦
第二節 農業稅
第三節 農業特產稅
第四節 耕地占用稅
第五節 契稅
第六節 土地增值稅
第七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八節 房產稅
第二章 地價
第一節 荒地地價
第二節 耕地地價
第三節 城鎮地價
第四節 地價評估
第五節 城區土地定級估價
第六節 基準地價標準
第七節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
第三章 土地費
第一節 土地使用費
第二節 土地復墾費
第三節 菜田開發基金
第四節 土地管理費
第五節 土地登記費
第八篇土地勘測與規劃
第一章 土地資源調查
第一節 土地資源概查
第二節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
第三節 土地變更調查
第四節 土地勘測
第二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一節 總體規劃編 制
第二節 規劃指導思想
第三節 總體規劃指標
第四節 土地分區規劃
第五節 規劃實施措施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訂
第一節 規劃編 制過程
第二節 規劃目的原則和重點
第三節 土地利用規劃目標
第四節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第五節 規劃實施措施
第四章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第一節 土地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第二節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
第三節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修訂
第四節 土地開發復墾與整理規劃
第五節 銀州區菜田規劃
第六節 城市建設規劃
第七節 城鎮建設用地規劃
第五章 土地利用計劃
第一節 土地利用計劃的編 制
第二節 土地利用計劃的實施
第九篇土地管理機構人員
第一章 土地管理機構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機構建置
第三節 機關中共黨組織
第二章 土地管理人員
第一節 人員構成
第二節 領導人員
第三節 人員培訓
第四節 廉政建設
第三章 先進人物
第一節 先進集體
第二節 先進個人
第三節 科技成果獎
附錄
編篡始末
《鐵嶺市土地志》編寫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