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珠海市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 | 8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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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991-04-09 | 生效日期 | 1991-07-01 |
所屬類別 | 地方法規 |
珠海市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4月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適應我市經濟的發展,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列》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含斗門縣)所有的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臨時工。
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內聯企業(含市外在市內辦的獨資 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來的建筑、運輸隊伍和其他駐珠企業。
臨時工是指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用人單位應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政策規定,做好各項勞動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參加社會保險和提供應有的福利待遇。臨時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應切實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應堅持“先城鎮后農村,先市內后市外,先省內后省外”的原則,到勞動部門辦理招用工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城鄉臨時工,城鎮待業人員憑《待業證》或《待業職工證》,農漁村人員憑戶口所在地的勞動管理所(站)出具的證明報名應招。
招用本省其他市縣的臨時工,須經管轄的勞動服務公司同意,用人單位憑勞動服務公司出具的《珠海市招用勞動力證明書》到指定招收地的勞動部門聯系招收。
招用外省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必須先向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廣東省招用省外工人審批表》一式五份;送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報市、縣勞動局(區屬單位報區勞動局、科加意見后報市勞動局)審核,轉報省勞動局批準后,方可到外省招收。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進單位,必須在五天內到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領取臨時勞動合同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廣東省職工勞動手冊》。公安部門憑《勞動手冊》或勞動部門加蓋公章的《臨時工登記表》以及《邊境通行證》辦理《暫住證》。
第六條未經勞動部門批準,用人單位不得在市內就地招用無《勞動手冊》或《珠海市臨時工介紹信》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
第七條用人單位張貼招工廣告須經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審查并加具意見后,到工商部門辦理張貼廣告手續;在報刊、電臺、電視臺刊登或廣播招工廣告的,須經管轄的勞動服務公司同意。
第八條用人單位收取招工報名費,必須經管轄的勞動服務公司或其所屬的勞動管理所(站)審核后才能收取。實行招工考試或操作考核的,可收取每人三元以下的報名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臨時工的押金和扣留臨時工的身份證、暫住證和應發的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臨時工無償投資本企業。
第十條用人單位招用臨時工的當月必須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印制),并經勞動仲裁機構鑒證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須經雙方同意,并經勞動仲裁機構鑒證。
未經勞動仲裁機構鑒證單方或雙方擅自變更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年,期滿后繼續留用的須經勞動部門同意并辦理續約手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臨時工,用人單位應將其送回原接收地,并在當月內(月底終止、解除的在下月上旬內)持《勞動手冊》到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辦理終止用工手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招收在職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作臨時工使用。
從市外招用的合同工,在單位工作期間因違法違紀被開除的,任何單位不得再招用。
第十三條臨時工在市區內轉換工作單位須經原用人單位同意,持《勞動手冊》和接收單位證明,到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辦理流動手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城鎮戶口的臨時工,工作滿三個月仍繼續使用并符合招工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必須為其辦理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手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和市外城鎮人口的臨時工,在一個單位按合同連續工作滿四年以上的少數生產骨干、技術業務人員,確因生產(工作)需要,本人思想、工作表現突出者,經市勞動局批準,可轉為合同制工人,其中屬農業人口的,在國家下達我市農轉非招工指標內辦理;屬城鎮(商品糧)人口的,在市下達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標內辦理。在本市漁、農牧果場和海島工作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
轉為合同制工人的臨時工,憑市勞動局招工文件到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遷轉手續。
第十六條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五)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依照勞動法規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工可以辭職:
(一)人身權利受到用人單位侵害的;
(二)用人單位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臨時工安全和健康的。
第十八條除第十六、十七條規定外,用人單位辭退臨時工或臨時工辭職,均應提前半個月向對方提出。
用人單位辭退臨時工或臨時工辭職,雙方同時應結清該交、該付的工資或其他款項。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第十六條的規定辭退臨時工,或臨時工有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臨時工應依合同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臨時工依第十七條的規定辭職,或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發給補助費。
補助費標準按臨時工在用人單位服務的時間計算:工作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滿一個月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一個月的不計算。
第二十一條臨時工實行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八小時的制度。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正班后加點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休息時間不少于兩天。
加班加點超過上述限度的,應征得臨時工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或市、縣(區)勞動部門批準。
臨時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待遇。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與本市同工種、同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同工同酬。
第二十三條實行按日計酬的用人單位,根據企業工種繁簡程度具體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工資標準,但日工資標準不能低于同期市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日平均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計件定額、計件工價應向臨時工公布。用人單位應以每月出勤二十五天半、每天工作八小時確定計件定額,核定計件工價應以不低于同期市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水平確定。
第二十四條加班加點工資計發辦法:
(一)國家法定節日(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共七天)以及每天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加班加點的,按本人正常出勤的當月或上月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百分之二百計發;
(二)前項規定以外時間加班或加點的,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發。
用人單位停工,臨時工待工期間的工資按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發給。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給臨時工工資前,必須填寫《珠海市臨時工人工資表》報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審核,開具《勞務費專用發票》作為支付臨時工工資的記帳憑證,并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管轄的勞動管理所(站)交納用工調配費,開戶銀行憑勞動服務公司發出的《珠海市臨時工工資發放通知書》支付。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必須確定每月發放工資的日期,并向工人公布。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臨時工辦理保險手續,繳納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制工人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實行了社會化管理后,改按市府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臨時工因病、非因工負傷需停工醫療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不足三個月的,停工醫療期內不發工資、補貼。停工醫療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予辭退。
(二)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不足半年的,停工醫療期為一個半月,醫療期內工資按本人月工資(含基本工資、津補貼、下同)百分之五十計發。逾期未痊愈的應予辭退,并一次性發給本人一個半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三)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半年的,停工醫療期為三個月,醫療期內工資按本人月工資百分之五十計發。逾期未痊愈的應予辭退,并一次性發給本人三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因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醫療費的報銷辦法,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
第三十條臨時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按市、縣(區)上年度月人平均工資額一次性發給相當于三個月工資額的救濟費和兩個月工資額的喪葬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臨時工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今后繼續留用的,從第二年起,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不少于十五天,不發工資、補貼。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晚婚假十三天),喪假三天(限于直系新屬死亡),假期內不發工資、補貼。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以及獨生子女保健費與固定工相同,假期內發給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具體規定見廣東省勞動局保險福利處編制的《企業職工勞動保險待遇簡明表》)
(四)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為有薪假日。節日適逢公休假日的應順延補假。
臨時工請事假的,不發工資補貼,路費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條招用臨時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宿舍、廚房、食堂、澡房、洗手間等必要的生活設施。
(一)用人單位的集體食堂要為進餐者設置足夠的桌凳,并配備保溫開水桶和水洗設備。集體飯堂每天早、中、晚開膳(或保持中午、晚上開膳),并要符合衛生要求,伙食標準每人每天不低于四元。
(二)集體宿舍應達到如下要求:
(1)人均住房面積不少于二平方米;
(2)架子床不得超過二層,每床位一人;
(3)宿舍要保持良好的采光和通風,配備一定數量的生活用桌、凳和風扇、熱水瓶等;
(4)用人單位每月收取臨時工住宿費(指集體宿舍)每人不得超過十五元(含水電費)。住宿條件比較好,已安裝水、電表的,可按實用度數計收,房租與本單位固定工、合同工相同。
(三)臨時工的澡房必須安裝足夠的淋浴設備,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生產單位,還必須供給開、熱水和按規定提供保健食品、清涼飲料。
(四)用人單位的洗手間不收費,非特殊原因不得關閉。
第三十三條臨時工上崗前,用人單位必須組織其進行包括政治思想、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和職業技術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三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做臨時工,禁止安排未滿十八周歲的臨時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用人單位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懷孕、哺乳期婦女臨時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發給臨時工勞保用品、用具,不得以現金代替物品。
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操作規程,對違章指揮者有權拒絕執行,對漠視臨時工安全健康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有權批評、檢舉或控告。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臨時工職業中毒、或患職業病,必須進行國家有關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制度,對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應積極治療,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發生臨時工因工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并按國家有關事故報告規程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發生臨時工因工傷亡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調查處理上報:輕傷事故由單位自行調查處理;一次重傷一至二人或一次因工死亡一人,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并寫出臨時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管轄的勞動部門和檢察機關;一次重傷三人以上或因工死亡二人以上的事故,由管轄的勞動部門組織調查處理。企業發生一次重傷二人或因工死亡的事故時,必須以最快的速度當日報告管轄的勞動部門、檢察機關和總工會。
第三十八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臨時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和上崗后定期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做所禁忌的作業。患有職業病、職業性中毒或因工負傷的臨時工,企業不得擅自辭退,需辭退的必須報管轄的勞動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為加強勞動紀律,維護生產和工作秩序,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勞動規則、獎懲辦法等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和臨時工應共同遵守。
第四十條勞動規則應明確規定臨時工和用人單位雙方應履行的基本職責。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勞動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嚴格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共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生產(工作)合理化的措施;
(四)提供和改善適合臨時工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條件;
(五)受護用人單位財產:
(六)嚴守用人單位所規定的秘密。
第四十一條臨時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應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臨時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多次不改的,用人單位可依據獎懲辦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建立基層工會,臨時工有權參加工會的活動,用人單位應依法支持工會的工作。
臨時工有參加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備案。凡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及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規章制度一律無效。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政策、法規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修改更正。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勞動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市縣(區)勞動部門和總工會是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市、縣(區)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情況的監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管理區)認為必要時,可指定有關機構或人員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勞動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在管轄的范圍內,有權加以制止和糾正;在緊急的情況下,可以先發出制止和糾正的通知,并同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四十六條市、縣(區)總工會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門提出建議,要求糾正或制止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本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勞動局(科)派出的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人員,是勞動監察人員。
勞動監察人員憑勞動監察證件,有權進入用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小組,負責調解本單位與臨時工的勞動爭議。
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的調解組織負責調解,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處理勞動爭議的具體程序和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對執行勞動法規和本規定,做好臨時工管理工作,效果顯著的用人單位,由各級勞動部門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管理區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者,由管轄的勞動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四、五、七、十、十一、二十七條規定的,按《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巧立名目,收取臨時工押金或扣留臨時工證件的,除責令用人單位將押金或證件退還本人外,并按被收取押金或扣留證件的臨時工人數,處以每人二百元的罰款。
(三)瞞報臨時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拒交各項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的,除責令用人單位補交用工調配費和各項社會保險金外,按應繳納的總金額處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四)用人單位將用工調配費和社會保險金轉嫁給臨時工負擔的,除應將轉嫁的金額補還給臨時工外,并按轉嫁金額的總數處以兩倍以下的罰款。
(五)沒有固定發放工資日期,拖欠、克扣臨時工工資,停工不按規定發停工津貼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臨時工的人數處以每人二十元的罰款。
(六)違反八小時工作制,擅自延長工作時間或隨意延長加班加點時間的,責令立即改正,每次處以一百至三百元的罰款。
(七)擅自聘用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人員或在職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做臨時工的,除責令清退所聘用的人員外,按聘用人數處以每人每天二十元的罰款。
(八)不按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的,由勞動部門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百至五百元罰款,并責令用人單位停業整頓,直到改正為止。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打罵、污辱臨時工的,由勞動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當事人及單位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各級勞動部門依照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阻撓或拒絕接受勞動監察機構執行招用臨時工檢查監督公務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有關當事人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勞動部門執行罰款必須發出《勞動監察處罰通知書》,受罰單位或個人應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如數繳納。勞動部門收款后,必須給受罰單位或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各級勞動部門執罰的款項,除另有規定的外,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對勞動部門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執罰部門或上級勞動部門申請復議,執罰部門或上級勞動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十五天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或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十五天內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拒不執行的,由執罰的勞動部門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有關臨時工的管理本規定未提及但中央和省已有明確規定的,按中央和省的規定執行。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臨時工管理的文件如與本規定沖突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4-09
【生效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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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06
【生效日期】1993-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珠海市西區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6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西區的基本建設更加科學、合理,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西區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根據市建委的授權實施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斗門縣、三灶、平沙、紅旗、珠海港管理區范圍內由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統征土地上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 勘察設計管理
第四條西區范圍內的勘察設計單位由市建委統一管理。本市所屬的甲、乙、丙級勘察設計單位和外省市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經市建委注冊后,方可承接與其所持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符的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
外省市勘察設計單位駐本市的分支機構,沒有取得獨立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只能從事聯絡工作,有關勘察設計合同和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持證單位的總部(所、院、公司)負責簽訂和提交成果。
第五條境外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國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和《廣東省關于外國機構承擔工程項目設計暫行規定》辦理,經市建委批準注冊,方可承接建設項目設計任務。
第六條嚴禁無證單位承接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持證單位不準使用無資格的人進行勘察設計;不準出賣圖章或為無證單位蓋公章。如有違反,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吊銷注冊證書的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建設項目應當依照項目規模的大小,執行“規劃方案-施工圖”兩階段或“規劃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三階段編制設計文件。
按規定需要編制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應組織審批,審批后方可編制施工圖。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一律由市建委辦理。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基礎工程勘察設計委托,由市建委負責,其他項目由建設單位委托,但不含西區國土分局及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西區分公司等代表市政府開發的項目。
委托勘察設計時,必須持有立項批文、用地批文、投資批文、計劃批文及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點等,到市建委辦理登記,否則,市規劃局不辦理報建,市建委不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市、縣(區)財政撥款(含國土費支出)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在資質和業務范圍符合注冊規定的條件下,應對市屬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實行等級傾斜政策,選擇等級較高的單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承接工程儲備的施工單位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負責管理。已在市建委注冊的施工單位承接西區范圍的工程儲備,必須到市建委西區辦事處備案,由該處核定施工隊隊別和施工人數;未在市建委注冊的施工單位,必須先到市建委西區辦事處辦理注冊手續方能承接西區范圍的工程任務。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的審批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開始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先到市建委西區辦事處辦理施工報建手續,領取由該處簽發的“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興建。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建設、施工單位應立即上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及西區質檢分站后,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按規定轉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嚴禁無證施工或越級承擔工程任務,嚴禁轉包牟利、出賣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等違法行為。
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樓宇十二層、二十一米跨度、單位工程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及大中型工業、交通、市政工程,均由市質檢站負責質量監督。經市質檢站同意,也可由市質檢站與縣(區)質檢站聯合監督。
第十七條各縣(區)質檢站的管理監督范圍及職能除第十六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的質量監督,按市建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市質檢站應當對縣(區)質檢站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第五章 基礎、工程管理
第十九條基礎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把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報送市建委,由市建委會同西區辦事處共同審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步設計。
第二十條各項基礎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把工程投資預算報送市建委西區辦事處,由該處轉報市建委會同市定額審計站、市建設銀行共同審定。
第二十一條各項基礎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招、投標。招、投標工作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與建設單位共同組織。招、投標事項的處理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基礎工程建設規模和年度投資計劃,統一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編制。各基礎工程的建設方每月必須把工程進度情況和下月用款計劃報送市建委西區辦事處,由辦事處審核工程進度后,編報用款計劃報送市計委審批下達執行。
第二十三條基礎工程的投資和完成工程量情況,在未確認之前,市下撥的款項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各基礎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須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組織工程預驗收和工程驗收。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投資的基礎工程項目建設中有關征地、拆遷、施工等問題,由市建委西區辦事處負責協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未列事項,均按《珠海市城市建設管理“八個統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臨時工系指用于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工作崗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使用期限,到期應予終止合同的人員。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
各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和工作崗位需要用人,應盡量通過改善勞動組織、充分挖掘勞動潛力,從現有職工中調劑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方可使用臨時工。
臨時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終止期限必須在當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
第三條 各單位使用臨時工,應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計劃,由用工單位按勞動工資計劃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招用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各類待業人員中錄用。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使用農村戶口的臨時工,部省屬單位(含部隊)由主管(代管)部門審查后,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其他單位由省轄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各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省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凡從農村進城務工的臨時工一律實行《務工許可證》制度。《務工許可證》的發放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使用的臨時工的工資列入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實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管理。勞動工資的統計,列“臨時工”欄。
第四條 企業使用臨時工應與臨時工本人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的質量和數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權利和責任;
(四)勞動報酬、保限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與被招用的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須經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簽證。
第五條 在合同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減少產量或縮小生產規模,生產經營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第六條 臨時工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在國家法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嚴禁使用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特殊工種必須使用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人員。
第八條 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作原則規定,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臨時工的崗位工種津貼、補貼的發放,參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臨時工進廠時,用工單位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和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如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負責統計上報,并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
臨時工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參照用工單位同類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臨時工的糧食定量,按同工種合同制工人的供應標準執行。其工種糧食差額由當地糧食部門供應,有關費用由用工單位負擔。
離開戶口所在地務工的臨時工,應按有關規定,到務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
第十一條 企業臨時工因工傷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按照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因工死亡待遇執行。其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遺屬困難補助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費三百元,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有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本人標準工資六個月;有供養直系親屬二人者,為本人標準工資九個月;有供養直系親屬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本人標準工資十二個月。
臨時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醫療期間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
臨時工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崗位變動,工資不予降低。合同期滿后,按其傷殘程度和致殘原因,按五至十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由企業一次性發給傷殘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待遇: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為:在企業工作三個月以上至半年以內的,停工醫療期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半年以上的,視其病情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臨時工在企業工作三個月以內的,不享受停工醫療待遇。
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傷病假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標準工資(或原定工資)50%的生活補助費。低于所在地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補助標準發給。
在企業工作半年以上的臨時工,傷病痊愈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因不能從事原生產工作予以解除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相當本人標準工資(或原定工資)三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三條 企業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臨時工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其養老基金具體征集、支付、管理辦法,參照省、市有關社會勞動保險的規定執行。其具體提取臨時工養老基金比例比照當地勞動合同制工人收繳水平由各省轄市政府確定。
企業經批準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申報,領取“臨時工社會保險卡”(以下簡稱“保險卡”)。各地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基金“保險卡”登記制度。臨時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又到其他企業工作時,應持“保險卡”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臨時工繳納養老基金年限和工齡,按照現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使用臨時工的監督檢查,認真審批使用臨時工的計劃。用工單位要加強對臨時工的教育,并指派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對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或超期使用臨時工的,由有權批準使用臨時工計劃的勞動行政部門限期辭退,并按每使用一人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逾期仍不辭退的,由用工單位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行政處分。
被處的罰款不得列入成本。《罰款通知書》由勞動行政部門發出,罰款收入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臨時工參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使用臨時工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條省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貫徹措施,并送省勞動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按《暫行規定》執行。凡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許多企業根據生產任務的臨時需要等,常常雇傭一些臨時工來完成一些諸如物資的搬運、建筑施工、設備的起重作業、清理等工作。但是,因對臨時工管理、監督不力所造成的種種不安全現象,又成為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薄弱點,使得企業安全工作隱患重重。那么,對于臨時工安全管理,我們要做些什么?
一、加強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絕大多數臨時工文化水平較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且在施工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生產、輕安全,重勞力、輕技術的思想。這就需要各個用工單位把臨時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等置于應有的高度,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以滿足我們的工作需要。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對臨時工進行廠級和作業現場(即車間級)二級安全培訓教育。我們的做法是臨時工必須首先經廠技安部門進行廠級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廠級培訓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制度、企業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相關安全知識、事故案例等。然后由綜合管理部門發放“臨時出入證”給廠級考核合格的臨時工,持證進入廠區。進入廠區后,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臨時工進行進入作業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車間級教育),并經考核合格方能實施作業。車間級培訓教育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有關規定、現場注意事項、應急措施等。
二、同法人單位簽定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
由于臨時工具有流動性大、組織松散等特點,企業應規避直接騁用臨時工,尋求與有合法資質的勞務單位(以下稱外來單位)合作,簽定安全協議或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
1、外單位作業人員對其自己作業的安全行為負完全責任,包括對我廠造成的各種危害、傷害及其他損失,
2、責任單位因自身原因而給外單位作業人員造成的損失承擔其相應責任,
3、企業責任單位對所轄外來人員的作業及其過程應有專人監控,作業現場所在崗位應派專人對其作業過程進行監護,
4、監護人員對外單位作業行為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告戒,促使其立即改正。如不聽從勸阻,有權制止其作業并立即報告企業技安部門。企業技安部門按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和企業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單位采取立即停止作業并下達整改通知書,并進行相應的處罰,或提出索賠訴求。
三、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限制進行作業
如前所述臨時工具有文化水平較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組織觀念不強等特點,因此對臨時工的作業項目應作出嚴格的限制。讓臨時工做的項目不能超出勞務單位經營范圍以及與企業簽字的合同范圍。對危險性、技術含量高、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限制其進行作業,如下釜作業、危險化學的包裝作業,就不能讓臨時工進行。
四、強化現場管理,覆行協管責任
對臨時工的管理不能臨時。應對臨時工實施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落實相關責任,實現用工臨時、管理長遠、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同時,特別要加強現場協管。
1、企業針對臨時工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了特殊作業協管制度,由企業對口業務管理部門辦理特殊作業(高處、動土、斷路、吊裝)協管作業證,明確雙方的安全協管責任,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位,加強現場的安全監管。
2、在現場施工中,對口業務管理部門應經常深入外來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每周至少作一書面檢查記錄,對違反安全、環保和質量要求以及本企業相關管理規定的施工作業及時予以制止,并提出糾正、整改或停工要求,從而促進外單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防范事故發生。
3、項目單位應做好作業現場安全技術和生產裝置危險因素交底。進入作業區域前,作業現場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向外來單位告之現場存在的危險源,制定的作業方案和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救援等措施,讓其了解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同時指定專門監護人進行現場協管,通過這些削減風險措施,做到事前預判危險,規避風險,達到防止事故的發生。
4、做好界區相關聯區域安全管理工作。項目單位有可能是邊生產邊施工作業,做好界區相關聯區域安全管理工作特別重要。應在界區邊沿設置警戒線和安全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行施工區域,外來單位人員未經項目單位同意不得進入生產區域。生產出現常情況,有可能影響到施工區時,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停止作業,必要時組織疏散撤離。
5、同一作業項目涉及多單位、多人員參與的,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的任何操作,都有可能發生影響化工裝置物料、水、電、動力等正常運行或其他工藝設備、設施,以及人員傷害、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在該作業中,各方均指定專職的現場負責人,及時協調區域內的作業,強化信息溝通和協調,提高對作業安全管理力度。當出現異常情況時,要求將作業先停下來,分析異常情況的性質,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及時消除現場的不安全因素,促進危險作業的有效實施。
對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我們要做的還有很多很多,但通過規范各項工作,就可達到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