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監〔2016〕1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1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礦“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報》(安委辦明電〔2016〕14號)要求,現就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吸取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礦“10·3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訓,清醒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結合轄區煤礦實際狀況,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調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力量,對轄區內所有煤礦(包括已經停產停工煤礦)進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檢查外,還要采取突擊檢查、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確保本次大檢查取得實實在在效果。這次大檢查重點檢查以下8個方面內容,凡是煤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一、查煤礦超層越界。凡是煤礦存在超層越界違法開采的,要立即停產整頓,并依法移送國土資源部門處理。
二、查煤礦復產復工驗收。未嚴格履行驗收程序和標準、未經復產復工驗收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要立即停產、停工整頓;凡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必須依法予以關閉。
三、查淘汰退出情況。已列入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煤礦仍在生產的,違規設立“過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淘汰退出,并及時公告。對確需回撤設備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監管責任人,并按照管轄歸屬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準,防止以回撤設備名義突擊生產。
四、查“六大系統”。礦井“六大系統”特別是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五、查采煤工藝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六、查超能力生產等情況。生產煤礦未按照公告、公示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月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礦井開拓、準備、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續緊張,存在“剃頭下山”開采的,抽采瓦斯不達標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七、查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合理,用風地點風量不滿足要求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八、查安全生產投入。煤礦企業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存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20號)明確的9種情形的,要立即停產整頓。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條件的煤礦,要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達不到持證條件的煤礦,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未申請延期的煤礦,要依法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將責令停產整頓和暫扣、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的情況同時告知國土資源、工商管理、公安、供電等有關部門和煤礦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實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電等措施。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請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配合,共同搞好這次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于2017年1月25日前形成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填寫附表(見附件),及時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聯系人及電話:蔡穩成;
電子信箱:
附件:
1.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表
2.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行政執法情況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6年11月5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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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 安監總煤裝〔 2012〕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 煤炭行業管理部 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執行好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安監總煤裝 〔2011〕15 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 設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 1.礦井緊急避險系統的整體設計和永久避難硐室設計, 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 備緊急避險系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 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 (礦井)設計資質 的機構完成。 2.緊急避險系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 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 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 統,并與監測監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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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 安監總煤裝〔 2012〕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 煤炭行業管理部 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執行好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安監總煤裝 〔2011〕15 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 設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 1.礦井緊急避險系統的整體設計和永久避難硐室設計, 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 備緊急避險系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 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 (礦井)設計資質 的機構完成。 2.緊急避險系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 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 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 統,并與監測監控、人員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8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文件全文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有效防范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應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國家煤礦安監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督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查大系統、控大風險、治大災害、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項安全防范責任和措施落實,有效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營造良好的煤礦安全生產環境。
二、督查范圍
此次督查范圍為山西、內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陜西、重慶、貴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個產煤省(區)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部分重點地區、重點煤礦企業,其他省份將按聯系指導和明查暗訪計劃開展。
三、督查時間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體行程由各督查組自行確定。
四、督查內容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1.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情況。是否認真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深化依法打擊和重點整治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16號),按要求對照8個方面突出問題開展風險分析研判,按規定形成并報送本礦井《重大風險分析研判報告》等。
2.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是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導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8〕5號)、《關于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文件要求,開展隱患自檢自改;自檢自改是否形成報告和問題、整改兩個清單,并按規定報送相關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是否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態化等。
3.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和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是否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礦長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實;是否建立并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安全生產承諾制度;煤礦上級公司對所屬煤礦開展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是否開展全覆蓋督查檢查等。
(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1.國家有關會議和重要文件落實情況。是否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匯報會、全國煤礦安全基礎建設推進大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安委辦〔2018〕5號、煤安監技裝〔2018〕13號、煤安監監察〔2018〕15號、煤安監監察〔2018〕16號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況。
2.分級屬地監管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按照分級屬地監管的要求,將轄區所有煤礦納入日常監管執法范圍;是否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監管部門負責直接日常監管的煤礦范圍;是否存在沒有日常監管主體的煤礦,是否存在多個單位都負責日常監管的煤礦;上級監管部門是否開展了對下級監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工作等。
3.開展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情況。是否按照煤安監監察〔2018〕16號文件要求,對照8個方面突出問題對轄區煤礦開展系統分析研判,分析各類煤礦、各產煤地區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列出安全風險和問題清單,制定針對性措施,形成并按規定報送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研判報告》等。
4.對深化專項行動開展督導檢查情況。是否制定細化工作措施,深入推進本地區專項行動;是否緊盯8個方面突出問題,制定對全部產煤市、縣開展專項督查工作的計劃并啟動督查工作;督查中發現企業風險分析和隱患排查不認真、相關部門工作不落實的,是否予以糾正并通報地方政府等。
5.煤炭落后產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實情況。是否推動地方政府制定對列入2018年退出計劃煤礦的停產措施和監督檢查措施;對長期停工停產的煤礦是否逐礦落實盯守或巡查責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等強制性措施。
(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情況
1.規范監察執法行為情況。是否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健全并落實定期分析、考核、通報執法計劃執行情況的工作制度;是否按規定編制月度監察執法計劃,結合實際分解落實年度監察執法計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是否按規定編制有針對性的檢查方案,明確每次執法活動的檢查內容和工作分工,并按照檢查方案進行現場檢查;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是否做到依法依規處理處罰。
2.嚴格監察執法處罰情況。發現礦井存在煤安監監察〔2018〕16號文件8個方面突出問題,是否采取停產整改措施;對構成重大隱患的,是否依法進行處罰并移交地方政府掛牌督辦;是否嚴格落實《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13號)“七個一律”的執法措施。
3.煤礦分類監察落實情況。是否制定具體工作措施,貫徹執行《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煤礦分類監管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察〔2018〕15號);省級煤礦安監局是否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轄區煤礦災害、安全等因素,制定煤礦分類標準;是否對轄區煤礦進行科學分類,明確A、B、C、D四類煤礦名單;是否按照分類結果,分析研究不同類型煤礦的安全生產特點,指導監察執法工作等。
4.監察執法信息化工作開展情況。轄區煤礦企業基礎數據是否及時準確錄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數據管理平臺”;是否將平臺運行情況納入每次執法的必查內容,督促協助煤礦企業定期更新管理平臺數據;全部監察執法活動是否納入“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系統”進行管理,全部執法文書是否均使用該系統制作并及時上傳國家煤礦安監局執法數據庫;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推進“煤礦事故調查系統”應用;是否建立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信息化技術支持單位的日常聯系機制,及時溝通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5.通過執法倒逼煤炭落后產能淘汰退出情況。在檢查執法過程中利用嚴格的安全標準提請地方政府關閉、倒逼落后產能退出情況;對省級人民政府未明確保留的小煤礦,是否停止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對省政府確定淘汰退出煤礦,是否已經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五、督查組組成
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6個督查組,組長由局領導擔任,每組督查2個重點產煤省份,各組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煤礦安全生產專家。
六、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督查組做好相關工作。各督查組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安排,增強督查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各督查組要重點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對安全監管責任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三)各督查組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采取隨機抽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深入生產一線,從嚴從實開展檢查。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
(四)督查工作結束后,各督查組要及時召開座談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反饋督查意見。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8年8月17日
安監總廳煤調函〔2014〕147號
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督促指導有關地區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控煤礦較大事故,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組織對部分地區煤礦安全開展對口聯系督促工作,制定了《部分地區煤礦安全聯系督促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部分地區煤礦安全聯系督促工作方案
為有效防控煤礦較大事故,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全年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開展部分地區煤礦安全聯系督促工作。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時間安排
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10日。
二、任務分工
國家煤礦安監局各司(室)和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統稱各聯系單位)分別負責聯系2個省(區、市)。具體安排是:
辦公室負責聯系北京和山東;監察司負責聯系江蘇和湖北;調查司負責聯系江西和福建;技裝司負責聯系內蒙古和遼寧;行管司負責聯系新疆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聯系安徽和青海;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聯系寧夏和山西。
三、聯系督導的主要任務
宣傳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督促各地區全面實施煤礦安全“1 4”工作法等措施。
(一)推動新《安全生產法》的宣貫和實施。要全面掌握新《安全生產法》的基本精神、核心要點,切實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層層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強化“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推動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方案,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大對超層越界開采和圖紙造假、圖實不符等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和整治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三)加強對煤礦瓦斯治理的監督。推動地方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或實施區域性預抽,消除突出危險性;完善通風和瓦斯監控運行,瓦斯超限按照事故嚴肅處理。
(四)加強對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的監督。對小煤礦集中的礦區,督促地方開展區域性水害、火區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對每個煤礦的老空區積水、火區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督促煤礦企業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水害、火區情況,水患、火區不清的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五)加強對國有煤礦企業的監督。督促地方加強中央和省屬國有煤礦企業事故防范工作,特別是對有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多發、災害嚴重的礦井要嚴格監管,嚴禁其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六)加強對新建及技改礦井的監督。加強對建設礦井的監管,嚴厲打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等行為。整治假整合、假技改、一證多井現象。嚴格落實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的安全責任,嚴厲打擊施工單位層層轉包,私改施工工藝,只提供資質、不參加施工等現象。
(七)加強對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督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展本轄區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等工作,特別是組織轄區內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礦山救護隊開展隱患大排查活動。
四、工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10月份啟動后,由各聯系單位負責同志帶隊赴所聯系省(區、市),組織省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監局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貫徹總局黨組工作部署,在分析當地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狠抓落實《2014年第四季度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定期調度。各單位要安排專人,每半個月調度一次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三)突擊檢查。11月、12月,適時赴所聯系省(區、市)對重點產煤地市和煤礦企業進行至少兩次抽查、暗訪,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抓典型,并及時曝光。
(四)及時約談。所聯系省(區、市)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按有關要求,約談發生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省屬企業發生的,還要約談省屬企業相關負責人。
(五)總結報告。2015年1月初各聯系單位對所聯系省(區、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綜合分析評價,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總局和國家煤監局。
五、工作要求
各聯系單位組成工作組赴基層督導時,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不準到旅游點公費旅游,不準收受任何禮品,樹立安全監管監察隊伍的良好形象。
六、各聯系單位聯絡方式
辦公室
監察司
調查司
技裝司
行管司
應急指揮中心
礦山救援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