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及總局人事司(宣傳教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事司)、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總局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處級(中層)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三、總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總局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總局副局長監誓,人事司司長或受司長委托的副司長主持。
總局人事司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總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副局長或受之委托的人事司司長監誓,人事司司長或副司長主持。
各省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含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下同)的宣誓儀式,由省局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監誓,人事處(綜合處)處長或受處長委托的副處長主持。
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直屬事業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受行政主要負責人委托的行政副職監誓,人事處(辦公室)處長(主任)或受處長(主任)委托的副處長(副主任)主持。
四、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六、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七、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九、總局及總局人事司任命的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總局人事司會同總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財務司)組織。各省局和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任命的處級(中層)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各省局和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分別組織。
十、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6)119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系統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實施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1月14日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04年8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第三章 招標、投標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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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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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廳培訓〔 201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各省級煤炭行業管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做好《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44號,以下簡稱《辦 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三定”規定,《辦法》對煤礦安 全培訓管理職能作出了新的規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要加強 協調,切實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確保培訓工作不間斷、培訓秩序不混亂。 二、根據國務院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辦法》將原一至四級安 全培訓機構資質管理調整為一至三級管理, 取消了原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 原四級 安全培訓機構在其資質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 能夠達到三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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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3月23日,全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工作會議在京召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李兆前指出,要做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既要加快工作進度,也要重視提高立法質量。要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法》貫徹實施,編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手冊》,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程序化。
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青海省實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月1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14日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向憲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三)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大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實施。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向憲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部分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具體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第六條 除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任命的審判、檢察職務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向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的組織方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確定并分別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見證宣誓。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分別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宣誓儀式一般應當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當即進行,遇特殊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員應當著正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握憲法文本貼左胸,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后,由領誓人報宣誓人,宣誓人同時各自報自己姓名。
第九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準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及其主席團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向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和程序,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7月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根據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該決定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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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6月24日決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時規定的65字誓詞,通過的決定無論從字數上還是內容上都做了調整。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說:“這恰恰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民主的表現。”他解釋說,常委會委員在審議草案的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其中很多建議是關于修改誓詞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按照法律程序,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將誓詞修改為現在的表述。決定的通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舉措,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樹立憲法權威,有利于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觀念,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