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劃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2)系統整理所有技術文件材料并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
(3)土建工程質量經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4)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5)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6)工程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初驗合格;
(7)編制了竣工決算,并經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或由當地審計機關審計。
8.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1)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設;
(2)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范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專賬獨立核算、入賬手續及憑證完整性、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他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3)項目變更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4)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記錄。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5)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6)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7)竣工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8)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文件、監理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9)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5.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局)及其管理單位的項目,按下列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1)中央政府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下同)的項目,由省級局對竣工驗收申報進行審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竣工驗收;
(2)中央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按下列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1)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驗收;
(2)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安全監管總局。
1.為加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規范項目竣工驗收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新建、改擴建、恢復、單純購置的項目。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含國債資金)項目在竣工驗收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本辦法所稱項目竣工驗收,是指項目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對工程質量、國家標準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是對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4. 項目必須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b).地基及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c).主體工程(含網架、幕墻、干掛石材、地下結構、鋼結構等)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d).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建質[2013]17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 建質[2013]171號 ? ?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
9.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10.初驗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省級局及其管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直接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步驗收結論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規范、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12.竣工驗收的組織。
(1)各省級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和驗收權限,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中央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對中央政府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竣工驗收申報進行審核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請驗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在6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要組成驗收組。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相關部門及工藝技術、工程技術、基建財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驗收組可根據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分成工程、投資、工藝、財會等驗收小組,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3)驗收組要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
13.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及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14. 竣工驗收報告由竣工驗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報送項目驗收組織單位。
15.中央投資低于50萬元的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部門可以視情況簡化驗收程序,但須將驗收報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16.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和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緩或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
(1)未進行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運行;
(2)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項目擅自超過原審批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
(3)負責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4)長期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或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卻又不申報驗收。
17.各省級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18. 項目通過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19.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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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竣工驗收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面審查和總結。 第三條凡農業部審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預算內資金(含國債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須按本規定組織 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國家對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地方及農業部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項目,按以下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一)中央投資規模在 3000 萬元以上(含 3000 萬元)的項目,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牽頭組織竣工驗收。 (二)中央投資規模在 3000 萬元以下、 600 萬元以上(含 600萬元)的項目,由農業部行業司局牽頭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 果報送農業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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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為了搞好建設項目 (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特制定本規 定: 一、竣工驗收范圍 分單位 (項工程竣工驗收和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兩個層 次。 二、竣工驗收依據 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 和設備技術說明書以 及現行施工驗收規范以及主管部門 (公 司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等。 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 設項目 ,還應按照簽訂的 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 料,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要求 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一住宅建筑項目和輔助性公共設施 ,已按設計要求 建完 ,能滿足使用要求。 (二科研、辦公等綜合性公共建筑項目 ,已按設計要 求建完 ; (三必要的生活設施 ,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 (四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 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有的建設項目 (工程基本符合驗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職稱評審政策有關規定,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程技術、衛生技術、出版、圖書資料、檔案、新聞、經濟、會計、統計、政工和藝術等11個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并接受其他單位委托評審。
(二)工程技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工程技術系列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評審工作;衛生技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評審工作;藝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藝術一級、藝術二級評審工作;圖書資料、檔案等2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系列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新聞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出版、經濟、會計、統計等4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政工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其他不具備評審條件的職稱評審工作,委托具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的評審委員會進行。
(三)國家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按其規定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由人事司(宣教辦)組織實施,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負責職稱評審計劃籌備、時間安排、材料審核、證書管理、業務咨詢等日常工作。
(一)報送推薦材料。
每年組織1次職稱評審工作,具體由人事司(宣教辦)安排部署。各單位負責職稱評審工作的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見附件1)及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工作,并負責對申報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和認定,復印件材料需加蓋人事部門印章。申報人員申報材料須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1.申報材料公示情況說明。
2.評審表。申報政工系列人員填報《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表》、初聘人員填報《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其他申報人員填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以下統稱《評審表》,見附件2),且報送1份。
3.各種證件材料。
(1)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2)確認本人任職資格的文件復印件,政工人員還應附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文件復印件;
(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4)全國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文)等級統一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單復印件;符合免試條件的,填寫《外語(古漢語)免試申請表》(見附件2);
(5)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合格證書復印件;符合免試條件的,填寫《計算機免試申請表》(見附件2);
(6)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提供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復印件;
(7)其他證書(如成果鑒定證書、獲獎證書等)復印件。
證件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封面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2)。
4.工作總結。
(1)按獲得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的業務工作及成績逐年填寫,申報高級的,其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申報中級的,其字數不得少于2000字;
(2)封面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2),且報送1份。
5.論文與著作。
申報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提交任現職以來在具有正式刊號專業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或專著,其內容須與申報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相一致,發表(出版)時間截至評審當年9月1日;答辯論文應選定其中一篇以第一作者撰寫(含獨撰)的文章,并須將原件與答辯論文(見附件2)封面一同裝訂報送。出版社的用稿通知不能作為申報依據;發表在報紙、內部期刊的文章和畢業論文不能作為申報論文。
6.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和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
各單位按照《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和《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見附件2)的項目規定,詳細、簡潔、實事求是地填寫,報送電子文檔和打印文檔各1份。
各單位人事部門將以上所有材料用檔案袋包裝,正面統一粘貼《報送材料明細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申報人員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張(在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擬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
(二)審核推薦材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按照年度時間安排,完成相關推薦材料的審核工作。對推薦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及時通知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予以補充;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及時告知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三)組織答辯。
各單位如具備條件,可對申報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論文答辯;不具備條件,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組織。具體條件和要求如下:
1.根據申報人員專業和檔次情況,聘請本系列相關專業2-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申報正高級,必須聘請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組建評議組,并填報《專家評議組成員信息備案表》(見附件2)。
2.評議組對申報人提交的答辯論文提出問題,開展答辯工作,形成答辯評語,同時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含論文、著作)等情況進行審查,形成專家評議組意見,并將相關內容填寫在《評審表》中。
(四)召開評審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宣教辦)負責組織召開評審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承擔評審會議記錄、評審檔案資料歸檔、評審材料上報以及其他工作。召開評審會議時,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于法定評委的三分之二。評審會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開預備會議。評審會主任召集各評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評審辦法,研究分工和時間安排。
2.審閱材料。評審會安排一定的時間給評委審閱申報材料,以便掌握評審對象的情況,了解評審對象的成果,初步測定評審對象的學術、技術水平。
3.投票表決。各評委在審閱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由評審會進行充分醞釀,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由主任現場向各評委公布表決結果并簽字。未出席評審會的委員不得投票或補充投票。
(五)確認評審結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各評審會同意票數大于或等于到會評委三分之二的申報人員在相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將發文予以確認并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國家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即通過自考、電大、夜大、職大、函授等五種非全日制取得的學歷文憑)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是在本人所學專業對口的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否則要通過評審會評審或參加全國職稱資格考試確定其任職資格。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符合初聘條件人員的材料統一審核;各單位不再自行組織。
委托評審須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報基本條件。由本單位提出,上級人事部門批準并開具委托評審的證明書、函。高級職務委托評審須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開具委托函,中級職務委托評審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縣(處)級以上的人事部門開具委托函,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備案。單位之間或個人委托評審無效。
申報人員根據工作和崗位需要確需變更系列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專業相近的,須在現崗位工作1年及以上。專業相差較大的,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在本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本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轉評審須重新履行申報手續(填寫評審表、撰寫工作總結、論文,參加相應級別、類別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考試等)。經評審通過1年后,符合申報現專業技術系列高一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原專業技術職務的履職年限可累計計算。
對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長達10年及以上的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現崗位不超過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檔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可以參加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
接受委托評審須由省、部委、中央企業總部的人事(職改)部門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協商后,開具委托評審函(見附件2)并報送材料。
(一)申報人員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任職資格確認時間為該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單位人事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的要求,認真審查申報人員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負責。
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細則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十、本細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宣教辦)負責解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暗查暗訪工作細則的通知
安監總廳函〔2015〕81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為進一步推動暗查暗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切實提高實效性,制定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暗查暗訪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安監總人事〔2014〕91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1年7月18日印發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安監總人事〔2011〕115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