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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計劃管理沒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審計制度會導致不同的管理方式。因而對審計計劃重點內容的確定、編制程序、執行與調整等方面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就目前我國審計計劃的編制與執行來看,應該符合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科學性。這是對計劃管理工作的首要要求。即整個的審計計劃工作,從立項、編制、執行、反饋、考評等均須采用嚴謹的態度及科學方法來完成。如:立項須充分地論證;編制計劃須遵循嚴謹的程序;計劃執行與反饋須嚴格;考評體系須公正有效等。

二是全面性。計劃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對于其中的諸多因素及其關系必須以全面、聯系地觀點來對待。比如要正確處理審計成本、效率與審計質量的關系;要正確處理中長期目標與年度審計計劃的關系等。

三是目的性。計劃工作應有鮮明的目的。即在計劃編制、執行中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切實可行的目標。在執行完計劃后,還要對是否達成最初的目標進行測評和考核,使得任務和目標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是審慎性。即在計劃執行時要對審計重要性進行評估,并運用正確的審計方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同時,對審計風險水平也要有正確的評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審計失誤而出現新的審計風險。

五是可操作性。計劃是審計工作開展的依據。因此,計劃中制定的任務、提出的要求、達到的目標及執行情況的評估等都必須切合工作實際,具有可操作性,這樣才能使審計工作高效有序。

審計計劃管理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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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審計監督貫徹黨和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

(2)有利于保證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完成;

(3)有利于合理利用審計資源;

(4)有利于落實審計工作責任制。

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為例,審計計劃管理的內容包括:審計計劃編制工作的管理、審計計劃執行過程的控制和審計計劃執行結果的檢查和考核。

(一)審計計劃編制的管理

1.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審計項目按實施的周期可分為:

(1)定期審計項目,指按照一個固定的時間間隔期重復給予審計的項目。定期審計項目有時也稱經常性審計項目。

(2)不定期審計項目,指不按照固定的間隔期,根據需要可隨時進行審計的項目。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2.審計項目計劃編制依據與程序

(1)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的依據

①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

②政府工作中心。

③審計資源。避免重復,減少交叉。

(2)國家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編制程序

①自上而下地逐級下達年度審計工作設想。

②自下而上地逐級編報審計項目計劃草案。

③再自上而下地逐級核定下達審計項目計劃,經批準后,自上而下地逐級下達執行。

3.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與第四章內容相同)

審計項目計劃的內容,包括文字說明和表格兩部分。

(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管理

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管理應是組織和控制計劃的落實及對原計劃的修改和補充。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計劃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建立計劃實施責任制,明確審計機關內部各部門實施計劃的責任,使各部門及至每個審計人員,既明確審計機關總審計計劃,又明確本部門和本人的審計任務。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計劃還應編制計劃執行進度表,以便及時了解各項目執行情況,對計劃執行過程中的偏差進行分析和處理。

1.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果變更報上級批準。

2.為了加強對審計計劃執行的管理,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多選)

(1)計劃執行進度;

(2)審計的主要成果;

(3)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三)審計項目計劃檢查和考核的管理

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是為了執行,執行的結果如何則需要給予檢查和考核。

對審計項目計劃的檢查和考核應按責任制分級進行。首先應由承擔審計項目的審計小組自查;然后是審計機構各部門的檢查、考核,并做出總結;最后由審計機關負責計劃管理的部門加以總考核。

各級的檢查和考核的內容有所不同,但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工作是:

1.確定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結果,計劃目標及有關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計劃完成的質量水平。

2.對完成或未完成審計項目計劃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經驗和教訓。

3.對審計項目計劃編制中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并找出改進的措施。

審計計劃管理審計計劃管理的基本要求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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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計劃編制目標不夠明確,重點不夠突出,重審計計劃完成輕審計項目可行性研究。目前我國審計計劃編制還是采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兩級管理模式,地方審計機關除統一組織及授權的審計項目外,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在上級審計機關與地方政府的雙重管理模式下,地方審計機關的地位和獨立性相對較弱,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牽制較大。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計劃時,由于任務緊、工作忙、內部分工不盡合理等原因,普遍對計劃編制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不夠重視,計劃準備時間短,制訂過程比較倉促,缺乏經濟工作的宏觀視角,也未作深入的調查研究,使得計劃重點不突出,落實計劃的措施和目標、要求不明確;在審計對象的選擇和項目的確定上,缺乏嚴格的標準和認證程序;審計計劃的安排缺乏長遠性和前瞻性,中長期規劃與年度審計計劃缺乏呼應與銜接等。

(二)審計計劃在時間安排上不均衡。上級審計機關安排行業審計或專項調查,基于本級政府工作中心或某種特殊需要,審計范圍和重點、審計效果、上報審計結果的時間完全取決于上級審計機關的需要??h級黨委政府臨時交辦審計任務,也同樣只考慮自身的需要,也不會考慮審計機關的時間是否沖突。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項目絕大多數要求在上半年三月到六月完成,加劇了縣級審計機關力量不足的矛盾。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項目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甚至不可預見,也常常會形成時間沖突。

(三)由于我國審計管理整體上還處在初級階段,因此許多相關的制度都尚未建立或不盡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未執行到位,審計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意識淡薄,造成有計劃無管理,影響了管理水平和審計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計劃編制缺乏一整套科學有效的程序保障,尚未建立審計對象資料庫,因而缺乏對審計對象的整體把握,使得立項工作具有盲目性;審計項目調整比較頻繁,變動程序比較簡單,特別是審計計劃執行缺乏有效的控制,對項目進展、資源和力量調整、質量和風險控制以及目標的實現疏于管理;審計計劃完成后的質量評估、績效評價、經驗總結和獎懲等未能及時跟上。

國家審計目前基本處在“綜合審計”向“績效審計”過渡階段,即審計從“裁判員”向“教練員”過渡階段。實行科學的審計管理,就要求在計劃的編制上要進一步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增強科學性;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計劃,加強信息交流和資源整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的考評體系,并加強審計成果的應用。

(一)統籌考慮,規范程序,科學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1、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所謂“圍繞中心”,是指制定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工作中心以及本級黨委和政府工作中心,緊緊圍繞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以及對審計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有關要求,緊緊圍繞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制定審計項目計劃,以此增強項目計劃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審計目標也更為明確。“突出重點”表現在要根據現有的審計力量,科學確定審計覆蓋面,本著“留有余地,輕重緩急”的原則,計劃安排不能太多太滿,要考慮地方黨委政府臨時交辦任務的完成,要安排足夠的時間抓好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的培訓學習等,確保工作安排的主動性。安排審計重點行業和重點資金,著眼于數額大、范圍大、影響大的項目,針對財經違紀問題高發區域,爭取在一定時期內將全部審計對象審計一遍,使項目計劃由強調覆蓋面向點、面結合,突出重點轉變。審計計劃編制中還必須堅持全面履責的原則,即應保證一定合理周期內,重點審計監督對象都能得到審計監督。為提高效益和效率,可以采用靈活的送達審計、聯網審計方式進行安排。

2、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審計資源,確保立項科學。立項前,應按照科學的程序,對擬定審計項目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采用“自上向下法”“自底向上法”等方式,多方征求意見,反復甄選,綜合平衡,形成對象明確、范圍合理、目標可行、進度可控、要素完整的審計項目計劃,切實保證審計項目立項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為保證調研時間的充足,計劃編制管理部門應在當年計劃下達后,即著手進行下一年度的立項準備工作。計劃管理的核心問題就是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審計資源。在審計計劃管理中,必須充分分析和把握現有審計資源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力量資源、審計信息資源、審計技術方法資源及審計的外部環境資源等。應逐步建立審計工作量測算模型、審計工作定額標準和審計人力資源數據庫;為加強審計計劃進度管理,可以研究適合審計項目管理中的計劃評審技術(PERT);為適應審計中長期計劃編制要求,應建立審計項目庫、人力資源計劃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現有的資源,才能科學地確定審計項目計劃的數量和預期的審計質量,最終制定出適合審計工作發展的有效策略和計劃。

3、采取科學的計劃編制方法,正確處理中長期計劃與年度計劃的關系。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目標代表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它需要通過一個個年度計劃逐步實現。如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是一個中長期目標,但在公共財政框架建立完善的過程中,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問題還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年度計劃還必須以打假治亂為重點,突出查處各類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同時圍繞審計工作中長期目標逐步加大專項審計調查、效益審計等的力度和比重。這要求在計劃編制過程中可以嘗試采用滾動編制計劃法,把計劃的時間向前延伸,使短中長期計劃在時間上緊密地連貫起來。這樣不僅能克服計劃的盲目性、隨意性和臨時性的缺陷,有效地解決審計資源與審計任務量不配比的問題,而且還能變短期臨時安排項目為長期規劃,達到審計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的目的。同時,也要做好項目之間的相互協調,避免重復審計。

4、規范計劃的變更程序。年度審計項目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計劃:如果特殊情況下必須變更項目計劃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填寫《項目計劃變更申請表》,說明情況和變更的理由,具體戶數以及變動后的被審單位名稱等等,經確認后,下達計劃變動通知書作為年度考核依據:增強審計計劃的嚴肅性、促進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二)精心組織,確保項目計劃的有效執行

1、加強審前調查。一是到被審計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調查了解相關的基本情況:二是收集作為審計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與審計事項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和文件及以往的審計檔案等資料;三是積極開展審前培訓,邀請有關的專業人士對審計項目及行業的有關知識進行講解。在此基礎上,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和實施方案。

2、加強交流和反饋。在審計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計劃執行部門要進行全方面地溝通交流,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加強調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并設置審計項目臺帳,及時登記項目執行進度,按月上報審計項目計劃進展情況,包括已發通知書、正在實施審計、已出具審計報告、已下審計決定、大致完成時間以及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計劃進行的因素等情況。項目計劃管理部門要及時將進展情況進行匯總通報,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小結通報,除了對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說明外,還要總結前一段的工作經驗和特點,指出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以確保審計計劃的全面完成。

(三)加強被審計單位資料庫建設,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

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完畢后,應將被審單位的有關數據以及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附加信息錄入“審計對象資料庫”,使審計對象資料庫逐年更新完善,從而基本保持審計對象數據新鮮狀態,逐步實現審計對象的動態管理。科學有效的考評制度是促進審計計劃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計劃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認真研究考核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以促進工作為原則,建立規范的考評制度。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可以選擇部分審計項目,以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方案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執行進度、審計組織實施情況、審計成果、審計成本等方面進行考核。2100433B

審計計劃管理審計計劃管理的基本要求文獻

完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措施 完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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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指審計機關按年度對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預先做出的統一安排。其實質是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審計資源,充分履行審計職責。為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國家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任務的貫徹落實,近年來,審計署提出了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在這一要求下,需要不斷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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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 如何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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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審計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審計工作的起點和龍頭。如何加強審計項目的管理,使其在審計業務管理中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是值得審計人員思考的問題。近兩年來,武漢市審計局綜合處嘗試著在多個方面加強對審計項目計劃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時也發現了一些需進一步探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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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復,減少交叉。

第七條 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

第八條 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九條 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署各專業審計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并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劃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于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第十條 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由下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協調后依法審批。授權審計項目的確定,要從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和有利于加強對上級所屬基層單位的審計監督出發,注意上下結合,重點解決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二條 審計署對中央審計項目的授權,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一次。省級審計機關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審計署提出授權審計的請示,同時抄送審計署有審計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授權申請應說明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目的、理由、范圍和內容等。署辦公廳負責匯總審核,統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審計長審定后,批復地方審計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央審計項目只授權給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審計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審計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準則以及授權審計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確保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 審計署授權項目審計結束后,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情況綜合報告。審計署每年對上一年度授權審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審計署每年有重點地對中央授權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或審計質量未能達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其授權。凡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地方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 審計署派出機構在確保完成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基礎上,如確有余力,可在各自審計管轄范圍內,向署申報自行安排審計項目計劃。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符合審計署確定的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且從嚴加以控制。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

(三)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四)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和省級審計機關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審計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二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計劃完成的質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計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一)整體性原則。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應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上進行整體考慮。從時間上說,何時審計何種項目,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計劃管理時從整體上進行把握,這樣既可避免某段時期審計項目過于密集、審計任務難以完成,又可集中有限的審計資源,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審計。從空間上說,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應注重審計機關內部及審計機關與其他監督部門的密切配合,避免重復監督,減少審計的真空地帶,實現資源整合的最優化。堅持整體性原則,要求下級服從上級,業務部門歸口綜合管理部門,局部服從全局。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從整體著眼,部分著手,統籌考慮,各方協調,減少資源損耗,最終實現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目標。

(二)科學性原則。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涉及到審計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須講究科學性,努力按客觀規律辦事,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妥善安排。

(1)科學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時,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緊緊圍繞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合理選擇審計重點。如運用風險評估法,對各審計項目進行風險評估,按照一定標準評定出各項目的風險系數,最終以風險高低為依據來選擇被審計單位,并編制相應的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項目之后,首先應通過調查審計對象,準確掌握審計對象的總體情況,以便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其次應了解審計人員及審計設備的具體情況,根據審計資源的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審計任務和審計進度,避免重復、減少交叉,克服計劃編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效地指導審計工作。

(2)科學執行審計項目計劃。要把審計項目計劃任務層層分解,明確責任,落到實處。在分解下達審計項目計劃時,要注意平衡工作量,可以根據審計種類以及任務繁簡,分配工作任務。

(3)科學檢查和評價審計項目計劃。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效率和效果,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計劃執行及時準確度、計劃執行進度偏差率、項目所投入資源總量、項目審計成果等。此外,還應及時報告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爭取做到周動態、月小結、季通報、年終考核。

(三)嚴肅性原則。按照審計計劃工作的要求,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計劃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有必要調整的計劃,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待批準后方可作出調整。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審計計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四)靈活性原則。隨著審計對象、審計資源等各種因素的變化,審計項目計劃也應作出相應調整。靈活性與嚴肅性并不矛盾,在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中,應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以保障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五)人本原則。審計人員是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主體,實現有效管理的關鍵是全體審計人員的積極參與。在進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時,要注重通過培訓等手段,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并通過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叭撕汀辈攀枪芾沓晒Φ年P鍵。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每年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作出的統一安排。

審計項目計劃由文字說明和表格兩部分表述。文字說明的內容包括:上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成情況,本年度計劃編制依據、主要任務指標和完成計劃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內容包括:各項計劃任務指標、責任單位、完成時間等。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三條 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按照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指審計機關編制、協調和調整審計項目計劃,報告、檢查和考核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等。

第五條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統一由各級審計機關的綜合部門具體負責。

第六條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要貫徹執行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

第七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堅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突出重點,安排任務均衡和避免重復、交叉的原則。

第八條 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審計署各專業審計司于每年10月底提出安排意見,綜合機構匯總提出計劃草案,11月份征求有關地方審計機關和署派出機構的意見,經審計長辦公會議審計后下達。

第九條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應當積極落實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任務。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負責制定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按規定會簽,并報經署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事項,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事項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

第十一條 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機關應當努力完成。

第十三條 審計項目計劃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調整意見;審計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提出調整意見,于每年8月底前報送審計署綜合機構協調,并報署領導審批后,于9月底前下達執行。

(二)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三)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和省級審計機關向審計署提出書面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計劃執行及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措施、建議等。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和省級審計機關應當分別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審計署提出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計劃執行情況反饋和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合規、合理性,計劃完成質量和效果等。

第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手段現代化,提高計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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