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評價的范圍過寬。根據《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的規定,審計部門評價的范圍應當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而有所不同,評價的對象必須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資料,而不得對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和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進行評價。但在審計實踐中,有很多審計人員往往對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嗣的事項進行評價。如反映某被審單位內控制度健全時,則在審計評價時列舉很多與財務制度無關的其他制度,諸如人事管理制度和會議制度等。
2.審計評價的內容過空。即評價內容缺乏審計工作底稿的有力支撐。在審計實踐中經常出現不論什么審計項目審計評價千篇一律,根本不對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作出分析,而是從被審計單位的年度總結中摘錄部分內容充實到評價中去的情況。
3.審計評價的表述過分散。主要表現為一方面審計評價缺乏必要的重點,對于應當重點評價的內容沒有作出必要的評價,只是單一籠統的作出介紹,而對一些無關緊要的內容作出評價。另一方面,在審計評價中用詞不嚴謹,喜歡用一些絕對化的描述。如“通過審計,該單位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或通過審計,某某領導無任何經濟問題。”
4.審計評價的依據不統一。在現行審計評價準則中,關于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評價,分別規定了三種情況,即真實(較好地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基本真實(基本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和不真實(未能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對效益性的評價,則規定的比較含糊,僅規定可以使用預算或計劃指標、歷史指標、同行業先進指標等。這種抽象的標準在審計實踐中往往令審計人員難以把握。
一、審計評價內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審計人員作為經濟監督部門的執行者,在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查證工作,取得真實、合法的審計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不帶任何偏見或成見;審計證據要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觀臆斷、憑空杜撰。在進行評價時,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口頭證據以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對被審計單位(包括有關人員)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的意見,用事實說話,用審計證據支撐。不能憑審計人員的主觀臆斷甚至個人好惡信口開河,影響審計報告的權威性。
二、審計評價語言必須嚴謹規范、語意確切
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是審計機關對外發布的審計法律文書。因此,要求評價語言要嚴謹規范、語氣要莊重,要盡量用法律規范性語言,杜絕使用口語、俗語,以免降低審計報告的權威性;要語意確切,正確把握“基本、較為、未能、嚴重”等詞語的確切含義,正確使用;避免使用“很好、很多”等詞語。要盡量使用短句,使用精練、概括性語言,使人讀起來郎朗上口,讓人容易理解。這就要求我們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加強學習,如多讀有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其中的語言,不斷提高自己的文字表達能力。
三、審計評價要層次分明、詳略得當
根據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審計評價要圍繞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個方面進行評價。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中,還要對被審計對象內控制度、重大經濟決策、廉政建設和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價;對任期內單位存在的違規違紀等問題,領導干部應承擔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合理的劃分,明確責任。其中需要涉及對被審計對象之一“人”的評價,更要慎之又慎。
(一)真實性評價。是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業務經營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評價。真實性是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基礎,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沒有了真實性,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也就失去了意義,也就無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使有暫時的效益,但最終也會使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遭受損失。如評價基本真實,要指出存在的問題,可用搜集到審計證據予以證明;如評價不真實,要說明原因、明確責任,指出是財務人員責任還是領導人員的責任。
(二)合法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遵守了有關的財經法規。如評價基本合法,應指出存在的個別重要的違紀違規行為,可指出該行為與何種財經法規不符,做到有理有據;如評價不合法,應指出存在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同樣指出該行為與何財經法規不符,并舉出違規違紀的事例予以證明,做到有理有據。
(三)效益性評價。效益審計是審計機關多年來一直探索的課題,涉及方方面面。但審計報告中效益性評價主要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資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評價。經濟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是否做到了節約;效率是指經濟活動的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效果是指經濟活動達到了預期的目的。評價標準可以使用預算標準或計劃標準、歷史標準、同行業先進指標等,評價時應對選擇評價依據的標準和具體內容作出說明。
四、審計評價要圍繞審計事項、緊扣審計職責
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出現對被審單位社會綜合治理甚至計劃生育指標完成情況發表評價意見,遠遠超越了審計機關的職責。要堅持“四個不評價”,即對在審計過程中,未取得確鑿證據或審計證據不充分事項不發表評價意見、未涉及的事項不發表評價意見、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發表評價意見、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評價意見。
總之,在進行審計評價時,應當圍繞審計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個方面進行表述,秩序不可顛倒,注意段落層次,不益長篇大論,將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使用規范性語言,可用“審計結果表明”或“審計認為”作為引語開頭,結尾處干脆利落,意盡言止,不要拖泥帶水,畫蛇添足。
由于審計評價在審計報告中的特殊地位,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時必須依法評價、客觀評價和謹慎評價。
1.完善審計評價準則體系建設。為確保審計評價能夠客觀、公正、準確,應適應審計變化的新形勢,對現行的審計事項評價準則進行修訂,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或者是在維持現有準則的基礎上,允許和鼓勵地方審計機關加強探索和研究,根據各地工作實踐,制訂有較強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操作指南(辦法),從而使某一地區審計評價標準相對統一,改變目前由于無具體標準、各自為政的局面。
2.加強審計基礎管理。一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要按照審計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搞好審前調查,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工作重點,合理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嚴格審計證據收集,為作出準確的審計評價奠定基礎。二是加強審計復核,從而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三是充分發揮業務會議制度的作用。所有的審計項目都必須經相應的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確保審計評價經得起歷史的檢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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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摘要: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是五十年代初期沿用前蘇聯的基 建設預算制度的基礎上,經過較長時間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逐步形 成的,然而隨著國內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度和廣度不斷地深化, 舊的工程造價計價體制模式不能滿足新的市場規范要求,從而出現 定額中所提供的要素價格資料總是與市場實際價格不相符合,也不 能準確合理反映該工程產品價格等等問題,那么我國工程在審計工 作中具體存在那些問題,我們應該怎樣解決這些問題?通過本文我 們來一起探討工程造價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關鍵詞:工程造價;審計;問題;對策研究 一、我國工程造價存在的問題 1、項目市場調研不徹底,投資估算失真。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 究階段,普遍存在著深度不夠,細度不夠,導致工程沒有功能最大 化,經濟過程效益化,從而使投資估算失真。 2、設計審度不夠,引起變更,突破概算。初步設計時,正常設 計日期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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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程審計不僅可以減少成本浪費,而且可以提高工程的整體收益。本文從工程審計方法入手分析,主要針對工程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闡述,最后提出了工程審計的相應對策。
⑴審計證據整理與評價的一般步驟整理和評價審計證據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1.分類整理:即把分散的、零碎不全的審計證據按照不同的審計目標進行分類。
2.核實評價:根據分類的結果,對有關審計證據進行復核,并就其證明力進行分析和評價,確定是否取舍或補充審計證據。
3.補充取證:注冊會計師對審計證據評價后可能形成以下幾種結果:①審計證據充分適當;②形成新的有價值的證據;③發現新問題應補充取證。對于補充取證要采用科學的審計程序結合審計目標進行。
4.綜合歸納:對于經評價認為審計證據充分適當,注冊會計師應將全部證據進行歸納,形成局部審計意見,最后綜合形成整體的審計意見。
⑵審計證據整理與評價的要求
1.堅持整體的觀點。注冊會計師應從對會計報表整體發表意見的高度去整理和評價審計證據。把整體目標分解成單個目標,按單個審計目標分類整理證據,逐級往上歸類和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最后構成一個完整的對審計意見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體系。
2.堅持聯系的觀點。整理、評價審計證據必須與審計目標相聯系,也必須從證據與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出發,不要簡單地堆砌羅列證據。這種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是由被審事項內部的聯系來決定的。
3.堅持客觀的立場。在評價、整理審計證據中,注冊會計師切忌主觀臆斷,不能用主觀判斷去取代證據,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基礎,形成審計意見。
⑶審計證據整理與評價方法
1.分類:即將各種審計證據按其證明力的強弱圍繞審計目標分門別類排列成序。
2.計算:即運用一定的方法對有關審計證據的數據進行加工計算,并從計算中得出所需的新證據。
3. 比較:即將不同的審計證據與其他審計證據比較和將審計證據與具體審計目標比較。其中,將不同的審計證據之間進行比較,主要是將不同時期的同一事項的證據進行比較,或是用某一事項的證據與相關事項的證據進行比較,據以評價分析有關經濟業務的效果效率或變動趨勢;將審計證據與審計目標比較,則可以判斷審計證據是否符合要求,有無補充取證的必要。
⑷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應注意的事項
1.注意把握審計證據取舍的標準。注冊會計師形成最終審計意見,一般是以那些典型的、賦有代表性的審計證據為基礎,而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全部審計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因而,在對審計證據整理與分析過程中應把握以下取舍標準:以被整理評價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為取舍標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由兩方面因素決定:其一是金額大小;其二是問題的性質。對于那些金額較大、性質較為嚴重的審計證據顯然頗具代表性,而那些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較嚴重的審計證據仍然可以作為重要審計證據處理。
2.注意分清事實的現象和本質。任何一個審計證據都是現象與本質的結合體。現象如果與本質相一致則稱為真象,反之,現象與本質相背離時稱為假象。注冊會計師應注意分清真象與假象,要做到透過現象看本質,不被假象所迷惑。
3. 注意發掘偽證。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提供者出于某種目的而提供經過偽造的證據,這種情形已屢見不鮮。為防止魚目混珠,區分偽證和真實證據,注冊會計師應認真研究評價,可以進行合理推理或懷疑,從提供證據者的目的、業務發生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業務發生過程的可控性和業務發生結果的效果性等諸方面評價審計證據的真偽程度,尤其要善于發掘那些經過精心炮制的偽證。綜上所述,審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評價過程。
對于流通企業內部審計的評價應遵循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1、依法評價的原則。
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政策為依據,對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分析、判斷、認定,揭示違規違紀事實,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進意見。
2、堅持實事求是,審到哪評價到哪的原則。
審計人員在對審計事項的評價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依據審計的內容,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判斷。對審計幸未涉及的經濟事項或證據不足、評價依據不明確的不作評價,堅持審計到哪評價到哪,準確認定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使審計評價結果符合客觀實際,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3、抓住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企業審計涉及到人、財、物各個方面及供、產、銷各環節,審計人員沒有必要對每個方面、每個環節的經濟事項都做出評價。在具體審計評價中應努力突出{互價重點、抓住影響經濟事項真實、合法性效益的最主要因素,尤其是主 方面的因素進行深入分析、評價,力求揭示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4、堅持謹慎態度,提高審計評價質量的原則
審計評價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中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盡可能地采用“中性詞”,同時還需要審計人員有較寬的知識面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這樣能作出準確的評價,以提高審計評價的質量。
1、對會計資料真實性進行評價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是會計法的基本要求,是內部審計評價的依據和重要內容: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經營狀況較差,會計核算不合規,會計報表反映的資產負債、損益不實,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對上述事項作出恰當的評價,對有意弄虛作假,使企業會計資判嚴重失真的情況除了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其違規行為和會計資料嚴重失真的評價外,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在一定的范圍內予以披露,以維護會計法規的嚴肅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2、對財務收支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審計評價應從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入手,對企業執行國家財政法規、財經紀律的情況作出評價,對有些企業在財務收支方面的違紀違規的事實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在揭示違規事實的同時,應給予恰如其份的評價。對少數嚴重違法亂紀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除揭示其違紀事實外,審計評價應認定有嚴重遣及財經法規的行為,并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對2000年7月1日以后的違紀行為應以《會計法》為準,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企業經營狀況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企業經營狀況的有效性是經營成果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是內部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之一。對經濟效益評價,首先,以營業成罷,主營業務規模及利潤情況,盈利能力看營業利潤率,資本利潤率。其次,從投資收益看對外投資回報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投資收益率是否高于銀行同期利潤。再次,從企業資金周轉速度看應收賬款回收率,存貨周轉率,評價企業資金效益。第四,從測試企業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資產負債率看企業的償債能力。通過以上分項指數的測試全面評價企業經營狀況的有效性。
4、從國有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進行評價。
流通企業國有資產是否完整和安全應當作為 部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評價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所有者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二,企業資產中是否存在潛虧因素,如應收賬款中有無死賬,呆賬,庫存商品中實物的現存價值,數量,與賬面價值與數量的差距;待處理財產損失的掛賬,對外投資的損失等情況,都已經或正在產生潛在虧損,反映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據此進行評價。
5、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科學性進行評價。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加強企業管理,保證會計資料準確,保護企業財產安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監督國家財經紀律貫徹執行以及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有效手段,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組織、實施、控制、監督四個方面的內容。所以評價應從對內部控制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合理人手,根據有關制度、辦法,檢查在執行中是否有效,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對測試結果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