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跟蹤回訪制是指對審計揭示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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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保修期監理跟蹤及回訪制度 工程完成竣工驗收辦理移交工作之后,監理工作由項目實施階段 的監理轉入項目保修階段的監理。監理應對工程質量進行回訪和跟 蹤管理,包括監督竣工驗收的質量消缺。 一、在進入保修期監理之前,應協助業主確定設備的維修保養方 案,對合同中未明確的、特殊的防水、防火設備的保修,督促有關 承包商提供保修書。 二、根據承包商合同中規定的保修期限確定保修期。若合同保修 條款規定的保修期不明確或少于建設部《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 行)》規定的期限時,保修期確定以“保修辦法”為準。 三、保修期前做好:落實實施保修期監理的監理人員并書面通知 業主、匯編承包商、供貨商通訊錄及保修書,準備必要的檢測表格 等。 四、保修期內監理內容和依據 1 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內容,包括:檢查工程狀況、鑒定質量責 任、督促和監督保修工作的實施。 2 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的依據:有關建設法規和設計文件、有
審計跟蹤督辦作為后續審計工作非常重要,一定要抓好抓實。必須從機構上、人員上、制度上、方法上進行積極的探索。
第一,成立跟蹤督辦專門機構。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審計跟蹤督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熟悉審計業務,而且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練掌握審計法律法規。審計跟蹤督辦不同于過去一般的審計回訪,必須在審計機關內部成立專門機構,或叫“審計督察室”,或叫“審計執法檢查室”,并將現有的審計法制機構并入該機構,使審計跟蹤督辦機構從審計質量控制、審計質量檢查、審計法律事務辦理到審計結果跟蹤督辦一條龍式的的開展工作。為了工作上的方便,該機構可高配負責人,以提高審計跟蹤督辦工作的地位。
第二,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審計跟蹤督辦工作。審計跟蹤督辦作為一項審計執法行為,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法律依據,賦予法律權力。同時也對其執法活動進行規范和約束。而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在跟蹤督辦方面還是空缺,沒有明確完善的法律法規條文。因此,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跟蹤督辦的審計規定或辦法,并逐步形成規范的審計跟蹤機制。
第三,根據不同的審計跟蹤督辦對象和內容。采取多種方式方法,突出跟蹤重點,搞好審計跟蹤督辦工作。審計跟蹤督辦將是審計機關的一項日常工作。必須組織好、落實好。一是要制定審計跟蹤督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要對審計項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實,就必須進行周密的安排和科學的組織實施。針對每個具體審計項目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對跟蹤檢查的內容、重點、目的以及人員分工和時間安排,都要提出明確的要求。在制定工作計劃時,要留有余地,保證領導批示情況能督辦落實。二是要針對不同的項目采取不同的方法。對重點項目要進行重點跟蹤。對審計結果一定要實地檢查追蹤落實;對一般項目可以采取讓被審計單位反饋落實意見,或下發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跟蹤調查。
第四,及時反饋情況,促進“雙整改”,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對跟蹤督辦的情況。要分析研究,對屬于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相關審計業務科室反饋。以便改進工作;對被審計單位沒有落實審計決定的行為。要下達審計決定限期落實通知。或依照有關規定借助法律手段強制執行;對審計意見和建議沒有被采納的要區別情況。屬審計建議不能采納或不好采納的,要自找原因,提高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屬被審計單位有意不采納的,要督促整改。同時,要將審計跟蹤督辦結果如實向黨政機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此外,要借助輿論力量,把審計跟蹤督辦情況公之于眾。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從而促進審計結論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轉化,切實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2100433B
審計跟蹤督辦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要跟蹤督辦。
二是審計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根據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的評價,提出的要求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要跟蹤督辦;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審計部門認為應該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而對這些主管部門作出的審計建議要跟蹤督辦。
三是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查處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案件的結果,要跟蹤督辦。
四是黨政領導對審計情況的批示落實情況。領導批示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但問題是否真的得到解決,領導批示是否真的得到落實,審計要跟蹤追擊,督辦落實。
關于跟蹤審計的定義,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國內對跟蹤審計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工程項目上。在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的理論研究中,研究的對象也有差異,有的研究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有的則僅限于施工階段跟蹤審計。結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審計工作實踐,我們認為,跟蹤審計是指審計人員旨在提高被審計對象的績效。這里的績效既指經濟效益,也指被審計對象的合規性、合法性等,對被審計對象進行適時評價、持續監督和及時反饋的一種審計模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