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審計跟蹤督辦 [1]? | 類????型 | 經濟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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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跟蹤督辦作為后續審計工作非常重要,一定要抓好抓實。必須從機構上、人員上、制度上、方法上進行積極的探索。
第一,成立跟蹤督辦專門機構。配備高素質的審計人員。審計跟蹤督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熟悉審計業務,而且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練掌握審計法律法規。審計跟蹤督辦不同于過去一般的審計回訪,必須在審計機關內部成立專門機構,或叫“審計督察室”,或叫“審計執法檢查室”,并將現有的審計法制機構并入該機構,使審計跟蹤督辦機構從審計質量控制、審計質量檢查、審計法律事務辦理到審計結果跟蹤督辦一條龍式的的開展工作。為了工作上的方便,該機構可高配負責人,以提高審計跟蹤督辦工作的地位。
第二,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審計跟蹤督辦工作。審計跟蹤督辦作為一項審計執法行為,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法律依據,賦予法律權力。同時也對其執法活動進行規范和約束。而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在跟蹤督辦方面還是空缺,沒有明確完善的法律法規條文。因此,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跟蹤督辦的審計規定或辦法,并逐步形成規范的審計跟蹤機制。
第三,根據不同的審計跟蹤督辦對象和內容。采取多種方式方法,突出跟蹤重點,搞好審計跟蹤督辦工作。審計跟蹤督辦將是審計機關的一項日常工作。必須組織好、落實好。一是要制定審計跟蹤督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要對審計項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實,就必須進行周密的安排和科學的組織實施。針對每個具體審計項目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對跟蹤檢查的內容、重點、目的以及人員分工和時間安排,都要提出明確的要求。在制定工作計劃時,要留有余地,保證領導批示情況能督辦落實。二是要針對不同的項目采取不同的方法。對重點項目要進行重點跟蹤。對審計結果一定要實地檢查追蹤落實;對一般項目可以采取讓被審計單位反饋落實意見,或下發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跟蹤調查。
第四,及時反饋情況,促進“雙整改”,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對跟蹤督辦的情況。要分析研究,對屬于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相關審計業務科室反饋。以便改進工作;對被審計單位沒有落實審計決定的行為。要下達審計決定限期落實通知。或依照有關規定借助法律手段強制執行;對審計意見和建議沒有被采納的要區別情況。屬審計建議不能采納或不好采納的,要自找原因,提高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屬被審計單位有意不采納的,要督促整改。同時,要將審計跟蹤督辦結果如實向黨政機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此外,要借助輿論力量,把審計跟蹤督辦情況公之于眾。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從而促進審計結論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轉化,切實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2100433B
審計跟蹤督辦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要跟蹤督辦。
二是審計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根據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的評價,提出的要求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要跟蹤督辦;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審計部門認為應該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而對這些主管部門作出的審計建議要跟蹤督辦。
三是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查處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案件的結果,要跟蹤督辦。
四是黨政領導對審計情況的批示落實情況。領導批示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但問題是否真的得到解決,領導批示是否真的得到落實,審計要跟蹤追擊,督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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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跟 蹤 審 計 日 志 項目名稱: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有 限 公 司 工程跟蹤審計日志 日期 年 月 日 星期 天氣 施工 情況 審計 主要 工作 內容 發出咨詢文件 收到相關資料 變更簽證情況 隱蔽工程測量 價格波動較大的主材及設備進場情況 材料詢價情況 施工進度款審核 參加工程例會 工程資料審核 其他 審計發現的問題 建議情況 問題解決或建議被采納情況 記錄人簽名: 1、本工程跟蹤日記由項目現場代表負責記錄,項目負責人進行檢查。 2、對現場發生的大事件記錄要詳細,尤其是時間節點的記錄。 3、本日記需妥善保管,待項目結束后作為歸檔資料。 4、對造價影響較大的實量實測工作,必須有兩名跟蹤人員同時參加確認。 備 注
審計跟蹤回訪制是指對審計揭示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落實。
關于跟蹤審計的定義,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國內對跟蹤審計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工程項目上。在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的理論研究中,研究的對象也有差異,有的研究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有的則僅限于施工階段跟蹤審計。結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審計工作實踐,我們認為,跟蹤審計是指審計人員旨在提高被審計對象的績效。這里的績效既指經濟效益,也指被審計對象的合規性、合法性等,對被審計對象進行適時評價、持續監督和及時反饋的一種審計模式。[1]
2018年9月25日晚,中國審計署發布2018年第二季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結果公告。“此次抽查了1540個單位、2439個項目,涉及資金4187.45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451.12億元。”審計署財政審計司主要負責人表示,從審計情況看,有關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主動作為,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取得較好成效,但也存在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具體看,一些經驗做法值得總結推廣,包括規范清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推進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業成本等。在整改方面,有關地區和部門細化落實責任,嚴格自查自糾,積極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舉一反三,建立長效機制,取得較好成效。
第二季度政策落實跟蹤審計主要發現了哪些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主要表現是部分重大工程項目任務清單不夠細化,項目進展緩慢或建成后閑置等;部分地區違規舉債或虛增財力等;一些地區扶貧政策落實不到位,部分資金、項目未實現預期效果,甚至違規使用扶貧資金;部分地區未完成污染防治任務,未嚴格落實生態保護與修復等工作,有的項目建設緩慢或建成后閑置;一些地區和部門“放管服”改革事項落實不到位,有的違規設置地域限制等條件,有的仍違規收費;個別地區創業創新資金分配管理使用不符合相關政策,部分項目績效評價不到位或資金未充分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