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 | 內????容 | 對“六大系統”的重要性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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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 加強系統管理 | 要????求 | 完善系統 |
(一)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系統設備維護,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責任,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能夠迅速采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其安全避險的預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確保能夠實時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布及變化情況。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發揮人員定位系統在定員管理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四)建設完善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井下壓風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要安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壓風自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五)建設完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三通及閥門外,還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設置供水閥門,保證各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供應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強供水管路維護,不得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保證閥門開關靈活。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六)建設完善礦井通信聯絡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井下通信系統,并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要積極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廣播系統。發生險情時,要及時通知井下人員撤離。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加強對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組織領導 各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組織做好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各礦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方案,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面保證建設進度。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有針對性的措施,從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科學組織施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各煤礦企業要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并將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扎實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制定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險示范礦井;要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指導,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工作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及時總結推廣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經驗,并對進展較好的煤礦企業給予表彰。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并根據井下采掘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要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系統維護,保證系統靈敏可靠。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聯合應急演練。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并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各煤礦企業按照規劃和方案加快建設進度。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在投入生產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各地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的檢查,并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產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宣貫教育片
《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征訂通知
各有關單位: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由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組成。全面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是國務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為提升煤礦的應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而推出的全新舉措。
本片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為指導,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裝146號文件要求,采用3D動畫模擬、現場實景拍攝、權威專家訪談等多種表現形式,生動形象地再現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產生背景,系統介紹了“六大系統”的組成結構、工作原理、重點表現了緊急避險系統(避難硐室和救生艙)的建設標準和安裝建設要求,權威宣貫了“六大系統”的建設時間表和路線圖等內容。不但為各級安全監管和煤礦監察部門貫徹國務院23號文件精神,推進“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提供指導和借鑒,也為目前各煤礦和非煤礦山建設完善“六大系統”提供了技術和工作指導,是宣傳“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學習資料和推廣教材。2100433B
提高對煤礦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重要性的認識 《通知》在深刻分析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和突出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針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了全面細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嚴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通知》特別強調,要建立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同時對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嚴格規定“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各地區、各單位和廣大煤礦企業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充分認識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堅持預防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綜合治理措施,是建設堅實的煤礦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從而進一步增強使命感、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包括:檢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礦井供水施救系統和礦井通信聯絡系統 。
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 緊急避險系統方案誰有?我們礦是60萬噸的礦井,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
我們公司是做避難硐室的,山東國泰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一下就行,有設計施工資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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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 2010〕14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 煤礦安全監 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23 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煤礦和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 安裝監測監控系統、 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 供水施 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并于 3年之內完成” 的要求,為建設完善煤 礦井下監測監控、 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 避險系統(以下簡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 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煤礦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重要性的認識 《通知》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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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 2012〕1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 煤炭行業管理部 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執行好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安監總煤裝 〔2011〕1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加快推進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 設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 1.礦井緊急避險系統的整體設計和永久避難硐室設計, 應當在煤礦企業和具 備緊急避險系統研發經驗的機構配合下, 由具備煤炭行業專業 (礦井)設計資質 的機構完成。 2.緊急避險系統設計中應當堅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實用的原則,根 據礦井具體條件和突發緊急情況下礦工安全避險實際需求, 建設井下緊急避險系 統,并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
公安國安
安監總煤裝33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范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
一、總則
1.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二、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10.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11.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2.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三、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
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產品,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布情況和采掘工作面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四、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
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
20.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2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五、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
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
27.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28.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
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
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范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分貝。
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
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
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
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
40.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七、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
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
44.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46.距掘進工作面30~50米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米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47.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
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和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
49.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八、管理維護
50.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
51.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并處理。
52.煤礦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
53.煤礦應隨井下生產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
54.煤礦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
55.“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防爆、各項保護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礦應加強系統設備日常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
57.煤礦每季度至少應測試一次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
58.“六大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附件的完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礦井調度中心站。
59.“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服務范圍內的作業人員安全。九、驗收
60.驗收組織單位應根據“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建設完成時限和有關規定、標準組織驗收。按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要求,煤礦(包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下屬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省轄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61.煤礦企業或煤礦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系統”的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應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62.驗收組織單位自收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對“六大系統”或“六大系統”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
63.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驗收申請書。
(2)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
(3)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
②“六大系統”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配備、培訓規定;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等。
③系統運行和管理資料。含設備布置圖、設備臺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
④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設備、設施清單及產品安全標志證、檢測檢驗報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驗收單位應當成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
65.驗收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2)系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3)系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和安全避險需要的;
(4)未按規定建立“六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的;
(5)系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監督檢查
66.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對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進展、驗收、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按照規定時限和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設完善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進展情況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
67.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68.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69.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已通過設計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系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2011年6月底前,補充完善安全設施設計中的“六大系統”設計,并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十一、附則
70.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71.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8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